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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9-01
  • 【生效日期】199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90元。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待遇。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驻呼市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注册)。为了准确掌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性质、人员结构以及经费拨款情况,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先将有关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单位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增资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各盟市在办理工资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注册时),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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