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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70号
  • 【发布日期】1999-08-29
  • 【生效日期】1999-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9〕70号1999年8月29日)

为了鼓励扩销湖北工业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销售工作的认识,切实把组织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省内工业产品销售作为经济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做起,积极倡导热爱湖北产品、使用湖北产品、消费湖北产品,全力支持工商企业搞好湖北工业产品销售。
工商企业要增强市场开拓意识、竞争意识,用好用活政策,广泛推行营销目标责任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实营销队伍,把企业营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各级财政资金、技改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所需配套产品和技术设备、建筑材料等,凡省内产品质量能满足要求的,一律在省内招标采购。各级计划、经贸、城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开工前进行检查,凡未按要求使用省内产品的,不下达开工计划、不拨款。政府部门采购扶贫和救灾物资,要就近就地采购省内产品。

三、积极鼓励企业使用省内生产的原材料、燃料、设备、外协件等产品。企业要规范、公开采购行为,推行招标和比价管理办法,对索取回扣舍近求远采购外省产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企业将原在省外订货或加工的配套产品拿到省内订货加工的,经市、州经贸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由供货或承担加工的受益方企业,提取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奖给订货方,此项奖金在受益方销售费用中列支。

四、各级控购管理部门对购买省内产品的,在控购审批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凡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省内汽车,按鄂政办发〔1997〕124号和鄂政办发〔1999〕8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免交有关费用。用财政拨款购买各类办公用品原则上要购买省内产品,省内产品满足不了需要的方可购买省外或进口商品。

五、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接待单位,在日常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使用省内生产的地产品;经批准的会议所用烟酒、饮料等,要使用省内产品。

六、认真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对科技含量高、市场销售好的产品要采取特殊政策加以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产品,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25)和新增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开拓市场。

七、支持省内名优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通过兼并、联合、省外设点等方式开拓省外市场,由省经贸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和产品名单,以上年产品销售量为基数,对在省外销售的增量部分,财政部门将企业实缴新增所得税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八、推广现代营销方式,全方位开拓市场。对大宗产品,鼓励企业选择资信状况好、辐射范围广、经销队伍素质高的客户实行总代理;对日用消费品类产品,在巩固原有销售网络的同时,积极通过专营商店、连销店、配送中心等,建立健全网络体系,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旧货市场、拍卖市场、调剂市场的功能,形成多层次的产品市场。

九、生产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搞活经销,实行以销售额、费用、资金回笼、提成比例等为主要内容的经销目标管理,将事后报帐改为业绩奖励,以奖励个人为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万元销售提成奖励办法,并根据销售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奖励标准,奖励费用计入生产和销售成本,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十、鼓励省内流通企业积极经销地产工业品。国有大中型商场和各类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及专业市场,要开展名优产品进名店活动,安排重要的摊位和柜台经销湖北产品,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贸易、供销、物资流通企业要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地产品销售活动,发展地产品的连锁经营、配送、代理、委托代销业务,加强地产高档消费品的售后服务。省内贸易、供销、物资流通企业经销地产品,经销额超过上年的增量部分,经各市州经贸委会同流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按增量的1%计提奖励金奖给流通企业,此项奖金在工业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十一、组织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产品联销联展活动。工商企业组织工业品下乡、进城摆摊设点、开办夜市,举办和参加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十二、加大清理陈欠货款的力度。对以资金形式清收回陈欠货款的,根据数额大小、时间长短按收回总额的5%至15%予以奖励;对“以物抵款”清回欠款的,按低于上述标准奖励。对工作不力形成新的拖欠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十三、各级打假办要协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烟酒专卖、食品卫生、物价等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低于成本价向省内市场倾销产品的企业,要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制裁。

十四、加大省内名优产品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湖北名优产品。对省内重点产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作为指定配套产品向社会推荐。对经省政府认定的名优产品的宣传广告实行半价优惠。

十五、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组织企业到省外、境外开展促销活动。从199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省政府组织企业到省外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省政府在省外组织的促销活动中所签订的供销合同,经各地经贸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定,按当年该笔合同实际销售额计算,财政部门将实缴所得税返还企业。

十六、建立湖北工业产品促销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内产品销售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副省长,成员为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建设厅、贸易厅、供销社、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厅及省直工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省内产品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关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抓出成效。

十七、扩销湖北农林牧水产品,比照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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