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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25号
  • 【发布日期】1999-08-27
  • 【生效日期】1999-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 积极构建大经贸格局努力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
积极构建大经贸格局努力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1999〕125号1999年8月27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西安市外经贸局《关于积极构建大经贸格局努力扩大出口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扩大我市外贸出口,是促进我市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就业,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建设外向型城市的重要内容。因此,为外贸出口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鼓励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培育外贸出口骨干企业和骨干产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目前国家扩大出口的方针,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和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使我市外贸出口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积极构建大经贸格局努力扩大出口的意见
(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构建大经贸格局,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努力扩大出口,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对外贸易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构建我市大经贸格局对外贸易是我市建设外向型城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和拉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出来。发展对外贸易,必须克服狭隘的部门意识和封闭意识,实施大经贸战略,实现外经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市场多元化,贸易方式多元化。在实现外经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推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对外投资等各种对外经济活动,促进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等各种贸易方式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构建我市大经贸格局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扭转目前出口下滑局面,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至2002年使我市外贸出口年平均增长超过10%;全市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含三资企业)总数由目前的59家达到100家以上,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出口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长,占全市出口总值的比重由目前的8%和25%分别达到20%和30%,私营企业出口有所突破;地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总值的比重由目前的38%和42%分别达到50%以上,高科技产品出口有较快发展;加工贸易所占比重由目前的19%提高到25%以上;在巩固亚洲市场的同时,对欧美地区出口比重有所上升,对非洲、拉美、东欧、独联体的出口要实现翻番,基本形成我市大经贸格局。

二、抓好对各类出口企业的分类指导工作,形成外贸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三路出口大军国有外经贸企业要以“求规模、创效益”为中心,以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在改革中,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区别企业不同实际,一企一策,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多数国有外经贸企业走出困境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创造条件,组建具有一定实力的外贸企业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工作,珍惜并用好进出口经营权,制定企业经营目标,建立健全外贸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营责任“三落实”。积极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外贸经营的更大空间。
生产企业自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起,第一年无出口实绩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自营出口额为零和出口供货额少于5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企业资格审验时,暂停办理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即暂停其进出口经营权。现有三资企业要积极利用国外销售渠道,扩大产品出口。全市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尤其是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吸引国际知名大企业、跨国公司到我市投资兴办生产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三资企业,形成我市的拳头产品,提高三资企业的出口份额。

三、坚持以质取胜,科技兴贸战略,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市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开发和扶持名牌产品出口,通过工贸、技贸相结合,外引、内联相结合,建立一批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尤其是要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五定”,即定出口产品、定企业、定市场、定目标、定时间,尽快使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
一是巩固现有重点骨干商品,如成套输变电设备、工业缝纫机、玻璃器皿、珠宝首饰、铸铁玩具、皮革、鼓风机、电动机等,加强技术改造,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质量、档次,加强推销力度,扩大经营规模。
二是把开发出口商品同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加大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在出口产品方面的投入,培育开发一批新的重点骨干出口企业和商品,如通讯设备、冰箱及空调压缩机、电子元器件、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继电器、硅片、植物种子、食品等商品。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在通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视频设备、电子元器件、半导体材料、航空设备及零部件、电力机械设备、制冷压缩机、仪器仪表、新型节能风机、生物医药、工业缝纫机、皮革食品等行业形成我市的出口优势,使我市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品超过30种,出口额突破2亿美元,达到扩大地产品出口,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继续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实现贸易方式和方法多样化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欧洲、非洲、拉美市场的开拓工作。充分利用广交会、境内外各种展销会、博览会、电子商务网和国际互联网努力扩大成交。要求各出口企业每年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拓一个新市场,选好一个新的代理商,与一个我驻外经商机构建立联系,并注意发挥我驻外机构和出国留学人员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推动出口企业进入国外大的连锁企业和超市的采购系统,与这类企业建立起长期的贸易关系。
发挥我市的加工工业优势,大力开展加工贸易,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逐步提高加工贸易在我市出口中所占比重。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鼓励政策,支持有一定实力、管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生产企业,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到境外有市场潜力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带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出口。要主动与我驻外经商机构加强联系,取得信息,接受指导。在近两年内,争取有一至两家生产企业在这方面取得成效。

五、用足用好国家各项鼓励政策,加大我市政策扶持力度,调动企业出口积极性
(一)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政策,如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给予资金、简化外汇管理手续、享受出口退税、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减少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努力扩大出口。
(二)继续执行并修订《西安市外贸出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点用于奖励我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完成出口创汇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奖励大宗出口商品、地产品、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以及开拓国际市场。
(三)鼓励兴办出口创汇型三资企业,对该类企业在配套资金上予以支持。
在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出口型三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按75%征收。
(四)简化各类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其享受出口退税B类企业的待遇,即“一单一票退税”政策(一单即报关单,一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各类生产企业从今年至2002年自营出口后返还部分所得税,即按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返还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地方财政所得税。
(五)加大出口项目在市经委技改计划和科委科技实施计划中的比重,每年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出口创汇项目的金额不少于30%。
(六)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全市外经贸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银行要予以支持,以解决我市外经贸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七)简化企业出国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经常出国的业务人员,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一次审核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企业自产产品连续两年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产品55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按隶属关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年出口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出国,由企业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赴香港的,直接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赴澳门的在1999年12月20日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境手续。1999年12月20日之后,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新规定办法办理出境报批手续。上述企业名单,由市外经贸局每年核定一次,报市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外事办公室后实施。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协调服务,各方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市外贸事业的发展
各区县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重点抓好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3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商业物资企业,3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以及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加强协调服务,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出口和收汇考核责任制,以点带面,推动本部门、本地区出口工作的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银贸、税贸、关贸、财贸协作。银行、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保证出运、通关、结汇等出口的多个环节简便、快捷、通畅。
要加快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市外经贸局、经委、科委要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外经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快申报,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工作的力度。每年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力争超过20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及时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财务登记手续,纳入市财政局财务管理。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各类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在分配出口配额、广交会摊位等方面要与外贸企业同等对待,力争3年内使其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广交会的参展摊位占到我市总摊位数的50%。要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管理、商机及展览等各方面的信息;积极为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培训外贸人员,努力建设好外经贸队伍。

附件一:西安市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二: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和程序



附件一: 西安市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一、外经贸企业归口负责单位
(一)西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二)西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三)西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四)西安市医药保健品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五)西安市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市外经贸局
(六)西安市进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七)西安市对外贸易公司市外经贸局
(八)西安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市机械电子局

二、生产企业归口负责单位
(一)西安电力机械进出口公司市外经贸局
(二)西安远东进出口联营公司市外经贸局
(三)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市轻工局
(四)西安电机厂市机械电子局
(五)西安天诚医药生物工程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六)西安亨通光华制药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科研院所归口负责单位西安交大开元(集团)公司市科委

四、三资企业归口负责单位
(一)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二)西安大地植化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西安富士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四)西安卫光爱尔电子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五)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西安西罗航空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西菱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西安华联制皮有限公司市轻工局
(九)西安东信电子有限公司市机械电子局
(十)西安东方种子有限公司未央区政府
(十一)迎信(西安)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雁塔区政府

附件二: 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一)成立外贸公司
1.国家级开发区可无条件批一个进出口公司。
2.对省属外贸公司实行公司总量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挂钩的动态管理,具体标准如下:1998年沿海省市每1亿美元出口额核定一家公司、中西部省区每3000万美元出口额核定一家公司,以上述标准为原则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总量基数;从1999年起按沿海省市出口额每增加3000万美元、中西部省区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增加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的每年增量。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并应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3.对地(市)县所属外贸公司实行公司总量与所在地(市)、县经济总量挂钩的动态管理,即:按国内生产总值沿海地区每10亿元核定一家公司、中西部地区每3亿元核定一家公司的原则分别核定地(市)县外贸公司总量。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县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沿海地区不得少于500万元,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并应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凡有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商业、物资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
2.其它科研院所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私营生产企业:
(1)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2)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2.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1)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对外承包劳务公司和有外经权的设计院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对外承包劳务公司近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均外派劳务在200人次以上,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2.获对外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经营权1年以上且具有可供出口的自产产品的设计院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3.获对外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经营权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年均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外派劳务100人次以上的设计院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八)外贸公司子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前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沿海地区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中西部地区公司不得少于300万元。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所属子公司的出口额每家不得少于1000万美元。对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的子公司和中西部地区的外贸公司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九)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生产企业对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属生产性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
(十)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前一年度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生产企业、前一年度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机电生产企业,可申请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与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即非自产产品)出口。

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向外经贸局和经委申报。
(二)科研院所、高新企业向外经贸局和科委申报。
(三)外贸公司和私营企业向外经贸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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