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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9]95号
  • 【发布日期】1999-08-27
  • 【生效日期】199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9〕9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四、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7〕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
│ 地区 │最低工资│
│ │标准 │
├─────────────────────────────┼────┤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 │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 │ │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 │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 320 │
│ 岛县 │ │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 │
│威海市 │ │
├─────────────────────────────┼────┤
│青岛市:各县(市)及城阳区 │ │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 290 │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 │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 │
├─────────────────────────────┼────┤
│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 │ │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 │
│枣庄市 │ │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 │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260 │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 │
│莱芜市 │ │
│日照市 │ │
│济宁市:各县 │ │
│德州市:德城区 │ │
│临沂市:各县 │ │
├─────────────────────────────┼────┤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 │
│东营市 │ 240 │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 │
├─────────────────────────────┼────┤
│泰安市:郊区、宁阳县、东平县 │ │
│聊城市 │ 240│
│滨州地区 │ │
│菏泽地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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