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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61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8-24
  • 【生效日期】199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1999年8月2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裕民区域市场的规范管理,培育建设地区示范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裕民区域市场为北起粮栈路,南至国铁,东起元雪制米厂,西至武功街区域内的各类市场。

第三条 在区域内开办市场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裕民区域市场的培育、发展遵循依法规范、放开搞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划类经营的原则,促进区域市场成为文明、繁荣、规范、有序的购物旺区。

第五条 各专业市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市场,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由市场统一收缴各项税费。

第六条 裕民区域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为常设的区域联合执法的协调机构,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同市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税务、新抚区等部门组成。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办的组织、协调、平衡,对裕民区域市场实行统一执法,各司其责,并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市场办职责: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区域内市场总体布局及经营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协调实施;
(三)规范经营行为,协调区域内市场建设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以及市场与市场、市场与业户的关系;
(四)对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场(商业服务网点)提出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综合治理与规范管理工作。
市场办各执法部门,按相应执法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区域内经营环境、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支持市场办依法做好裕民区域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场办所需经费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从每年商业设施费中安排。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裕民区域市场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抚顺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域内新建、改造市场及配套的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应征得市场办同意。

第十一条 市场各主体企业及经营业户,对经营结构、经营布局的调整、设置应符合区域市场整体布局要求。

第十二条 裕民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以及经营网点窗改门,增设门斗、摊亭、台阶、坡道及立面装修等须经市场办统一规划,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规范标准设置和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区域内市场(商业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第十四条 从事自产自销活动的经营者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按市场办有关规定,在划定区域内经营,严禁在街路及经营网点门前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区域内市场禁止经营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公平交易、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贩卖假货、克扣顾客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垃圾,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做到场内商品摆放有序,积极配合综合环境的美化亮化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在市场办协调组织下加强治安联防,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 区域内严禁乱堆乱放货物,乱停乱放车辆。严禁任何营运车辆占道等客(货),确保消防、交通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各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完善必备消防设施、器材,履行消防义务,承担消防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由市场办组织协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区域内街路及经营网点门前摆摊设点的;
(二)未经市场办统一规划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设户外广告、牌匾,乱改、乱建营业设施,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牌匾、广告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垃圾和门前“五包”责任制不落实,破坏区域内卫生环境的;
(四)区域内市场建设、改造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暂设设施,清除施工残土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应持市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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