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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处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9]88号
  • 【发布日期】1999-08-12
  • 【生效日期】1999-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处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甘肃处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9〕88号1999年8月1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如何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宣传 行政复议法,为全面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悉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巩固近两年持证上岗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和监察、信访人员的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分级分批组织实施,争取在今年10年底基本完成培训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重点抓好省级各部门和地县业务骨干的培训。

二、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规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接待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行政机关要在 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之前,认真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制发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文件,一般应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转送的不转送、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作为今后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担负着很重要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之内,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要尽力给予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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