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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9]21号
  • 【发布日期】1999-08-04
  • 【生效日期】1999-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2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三、关于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等4项条款,按《福建省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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