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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发[1999]14号
  • 【发布日期】1999-07-30
  • 【生效日期】1999-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赣发〔1999〕14号1999年7月30日)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少数地方平摊税费问题;个别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以及各种升级达标活动屡禁不止等,致使部分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依法管理、标本兼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民负担减下来。

一、进一步提高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
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稳定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正气,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无条件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减负政策和规定。要增强自我约束力,小道理服从大道理,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搞变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坚决制止面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错误做法,坚决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杜绝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力争近期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在落实这些制度上,要一项一项抓落实,决不能打折旧。
坚决贯彻合理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硬规定。今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1997年的水平。村提留与乡统筹费要分别确定数额,村提留数额必须占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以村为单位,确定的数额不得超过赣办发〔1999〕2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的预决算,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认真搞好定项限额的预决算工作。村提留乡统筹费预算方案一经确定,保持三年不变,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全部发放到户。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两工”数额的预算方案下达后,要逐项分解到户,逐户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严格按卡计提各项负担。负担卡要公之于众,发放农民负担卡绝不能中途截留,严禁层层加码,更不能搞两本帐,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工作,各地必须在8月底以前结束。
要认真及时开展对农民负担的专项审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职责,每年要对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两次专项审计。上半年对当年预算方案审计一次,下半年对当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审计一次。通过专项审计,对一定三年不变的预算额超过1997年预算数额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对超出收取的费用,其超额部分必须退回给农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及处理报告,要抄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减负办。
要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公益事业,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不得作为乡财政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依据农民负担监督卡,收取后开具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乡统筹费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超出规定比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除外),并本着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乡统筹资金。乡筹费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除外),严格实行“转由制”。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做法。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严肃查处。

三、原原本本地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坚决做到依法征税。农业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数额和程序征收,不准增设附加项目,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现金交纳农业税,不得把收费纳入农业税统征。生猪屠宰税必须按生猪实际屠宰和收购头数计征,不准按上级分配的出栏计划数征收,更不准按人、按户、按田平均摊派。生猪增值税必须依法征收,不准向农民征收自养自销的生猪增值税和摊派生猪增值税。生猪“定点屠宰”只限在县城以上的城镇推行,不准向农民收取屠宰管理费。农业特产税必须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不准按田、按人平均摊派。在同一块土地上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的,须将其中一项扣除。
教育集资必须依照《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教育集资款,不得将教育集资变成经常性的集资活动,也不得以教育集资的名义乱集资。坚决禁止不切实际地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其他的教育集资一年。
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集资。
中央、省里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继续执行;未经省(含省)以上政府审批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停止;经过合法审批的收费项目,不准扩大收取范围和标准,不准搞搭车收费;“九五”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坚决制止那些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
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等,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指标,采取强行的办法。乡村干部一律不得为保险部门代办各种保险。征订报刊、书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乡(镇)不得出面强行代订,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基层订阅,加重农民负担。
农民依法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数额之内使用,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的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不准按平均摊派以资代劳费,更不准把以资代劳资金平调到县以上单位使用。
乡、村干部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不得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使用警械、警具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款物的活动。不得以“小分队”、“工作队”等形式用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款物,不允许扒粮食、牵牲畜、搬家俱和非法抓人、铐人。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抓减负工作难度很大,一些基层干部往往习惯于看上级主要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态度。如果一把手动真的,碰硬的,抓实的,基层干部自然会有所收敛。党政一把手要定期调度减负工作情况。凡减负工作违反政府规定的,或减负工作力度不大的,出了问题的,都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那里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处分的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检查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法规、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乡镇农经站的力量,增强其依法行政,为农民服务的功能。要解决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继续搞好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农业、计划财政、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减负工作的职能分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委员和政协委员进行减负专题视察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查处农民检举、揭发、上诉的各种违纪行为。对多收的款项要如数退还农民,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伤人、死人恶性案件,要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地、县、领导的责任。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处理。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发挥好舆论宣传的监督作用。对问题比较多,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要建立起领导谈话制度,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扎扎实实做好村务公开和乡村干部分流工作
要结合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认真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列为加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帮助基层干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农民知法守法,既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按法律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监督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要按照中央关于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预决算工作,及时公布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以取得群众信任,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精简机构、紧缩开支、分流干部、清退编外人员的工作。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各,接受群众监督,为减轻农民负担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做到减负与增收两手抓,切实引导农民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组织农民有序地外出务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努力实现今年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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