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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81号
  • 【发布日期】1999-07-23
  • 【生效日期】1999-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黔府办发〔1999〕8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我省的勘界工作自1996年开始以来,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省界勘界工作已基本结束,省内县界勘界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但也应看到,全省勘界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对勘界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力,致使存在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近来,省内县界边界时有纠纷发生,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完成我省勘界任务,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建立勘界工作分级负责制。搞好勘界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勘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对勘界工作和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勘界工作和涉及边界地区稳定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和过问勘界工作,及时解决勘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要继续保持勘界工作机构和队伍的稳定,确保勘界工作正常运行。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勘界工作;要加强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加大勘界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勘界任务。我省勘界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尚未完成核界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勘界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照“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大勘界工作力度;对难点问题不拖延、不推诿、不上交,务必于199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边界线核定任务。对界桩埋设、测绘、资料汇总、正式协议书的签订等各项勘界工作,必须于200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已经完成勘界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对大湾镇、黄果树、梵净山、长顺-安顺-平坝(黄腊段)等地段的勘定必须于1999年9月底前完成。以上地段涉及的各地(州、市)、县(市、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拖延。根据勘界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大湾镇和长顺-安顺-平坝(黄腊段)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地、州、市勘定;黄果树和梵净山地段分别由安顺地区、铜仁地区协调有关县进行勘定。

三、加强边界管理,严肃勘界纪律。已核定的边界线,即为法定界线,要加强管理,双方要严格遵守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违约。要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维护好边界地区稳定,不得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对在边界上因山林、土地、矿产和水资源等引发争议的地方,毗邻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面对面及时进行协商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严禁聚众闹事、挑起事端、械斗伤人;严禁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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