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0901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8号
  • 【发布日期】1999-07-12
  • 【生效日期】1999-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的第七项修改为:“(七)残疾人专用车搭乘人员”。

二、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没收;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但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可以暂扣或者予以折价处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