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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文明公证处标准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07
  • 【生效日期】1999-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文明公证处标准

河南省文明公证处标准

(河南省司法厅1999年7月7日)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的公证队伍,创建一批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效益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公证处,推动公正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河南省文明公证处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颁布实施。

一、队伍建设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面和服务方面,政治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保证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8小时。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凡有三人以上党员的公证处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党小组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业务,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公证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坚持以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对贫者、弱者、残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坚持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无违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事件发生。
5、公证人员在办证中能做到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6、坚持廉洁办证,清廉从业,制订廉政公约,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市(地)公证处至少有10名公证员,公证员中有70%达到大专文化程度,20%达到本科文化程度;县(市)公证处至少有6名公证员,区公证处至少有4名公证员,县区公证员中有60%达到大专文化程度,20%达到本科文化程度。
8、公证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公证处主任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善管理的公证员担任。

二、业务建设
1、公证员年人均办证不少于260件(不含大宗办证),人均收费市(地)公证处不低于40000元,县(区)公证处不低于20000元。
2、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百分之百。
3、公证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能完成交办的研究课题,全处每年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或被省以上专业会议采用的理论研讨或其它有关公证工作的文章,县(市、区)公证处不少于2篇,市(地)公证处不少于4篇。

三、管理制度建设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单列帐号,独立核算,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向同级或上级缴纳公证管理费和公证员协会会员费。
2、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岗位目标责任制。
3、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
4、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风险基金以及与社会保障体制相衔接的养老、医疗、人身等保险基金。
5、建立、健全和落实以下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执行制度情况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2)“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3)服务承诺制度;
(4)考绩档案制度;
(5)质量检查制度;
(6)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
(7)审批、出证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借阅等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6、设置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四、基础设施建设
1、有自购或自建办公用房,且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整洁大方,宽敞明亮。
2、有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法律业务书籍不少于500册。
3、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配备有汽车或摩托车、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4、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五、省级文明公证处命名的程序
省级文明公证处命名的程序,先由公证处对照省级标准自检后,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情况属实后,报请省司法厅验收,经省司法厅验收合格,正式颁发省级文明公证处牌匾。
对省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每两年复查一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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