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9]66号
  • 【发布日期】1999-06-30
  • 【生效日期】199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1999〕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精神,经审核,决定取消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发文明确取消)
3.成品油配套管理费
4.建设工程标底代编费
5.城市绿化场地闲置费
6.住房建设发展基金
7.农机经营管理费
8.用电附加费
以上收费、基金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