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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公告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6-29
  • 【生效日期】1999-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推进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减少并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危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明确责任,从组织、计划、经费和技术上,认真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各项工作。
在1999年9月底之前,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参照信息产业部《2000年符合性测试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完成系统修复以及相关的测试与调试工作,并进行应急方案演练,做到各项工作基本就绪。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2000年问题修复档案,保留有关记录。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修复后的测试、调试或者应急方案演练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二、本市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勤勉务实,把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责任,有序推进;要制定业务不中断计划,确保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不受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公共服务行业要按月向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信息管理部门)报告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展情况,并由市信息管理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涉及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产品制造商、供应商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解决用户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以公开方式真实披露有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技术信息。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与用户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合作,共同协商解决计算机2000年的技术问题。
在本市注册或者开设办事处的国内外产品制造商、供应商,应当将已披露的有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技术信息向市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四、本市设立计算机2000年问题评估中心,负责对全市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状态进行评估;接受其它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状态的评估申请;为本市中小企业、市民提供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咨询;对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纠纷,从技术方面提供意见。
其他任何机构在本市开展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状态评估业务,应当经市信息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计算机2000年就绪的有关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五、本市鼓励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与用户就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协商,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选择社会成本低、有助于尽快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妥善处理纠纷,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市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普及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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