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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74号
  • 【发布日期】1999-06-23
  • 【生效日期】1999-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新政办〔1999〕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建设厅 土地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一)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确定城市基准地价水平是各级土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各地必须尽快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二)改变现行拆迁补偿办法,进一步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房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被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重置完全成本价格及作价补偿规则,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被拆除物的具体作价补偿由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完成。安置房价格由城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区位、类型、质量等定期公布。
(三)结合住房货币化分配,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工程成本(包括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及配套工程费)、管理费(控制在工程成本的2%以下)、贷款利息(计息额最高为总投资的70%)、利润(控制在工程成本的3%以下)及税金。
(四)分类确定住房租金,促进租房户的正常流动。
房管部门在清理现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同时,要留出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标准合理确定。其余直管公有住房及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一律结合房改及货币化分配体制,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适时调整,逐步达到成本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资金利息、税金等五项因素,具体计算办法另文下达)。商品房及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限制幅度。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调整住房价格构成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基本建设环节现行合法有效的收费标准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项目和标准为准,除此之外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三、规范住房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企业销售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虚假标价。物价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工商部门配合,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使其明确综合平均单价和楼层差价率以及经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少给面积、价格欺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内容不明码标价等不正当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约束,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开展其经营业务及收费。在基本建设环节中,未经当事人自愿委托而由规划、土地、电力、自来水、热力等部门或其所属机构强行提供测量、咨询及技术服务并收费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当事人有权拒付,物价检查机构要严肃查处。各级政府房地产交易部门除了对可能造成税赋漏缴的房地产交易行为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可强制实行价格评估外,其他一律不得实行强制评估。对经批准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结果,房地产交易部门无变通或更改的权利。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政府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价格行为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必须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内容、服务深度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新价非字〔1996〕100号)执行。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调整租金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并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提租方案应纳入价格调控计划,做好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以利于与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衔接。在调租幅度较大、超过职工承受能力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允许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后增加的租金。
在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前,应注意新老政策的衔接,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应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最终评估价应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及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合理确定。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

五、加强领导,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的各项工作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手段,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当前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使住房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机制和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建设,并针对住房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过高、建设项目收费过多及开发企业的成本利润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制定专项治理办法,逐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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