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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9]70号
  • 【发布日期】1999-06-11
  • 【生效日期】1999-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宁政发〔1999〕70号1999年6月1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宁党发〔1996〕1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供销合作社现行体制也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是:为农服务功能薄弱,与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历史债务包袱和人员负担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经营举步维艰。为了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的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供销合作社的根本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由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及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对此必须坚定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需要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当前,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改善经营,使所属企业真正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推动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调整经营结构,参与农业产业化工作
参与农业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是一次重要的机遇。通过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可以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联系,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结构,加快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步伐。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期,切实抓紧抓好。
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124号)文件规定,对同心等9个民贸县的供销合作社销售货物,按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其它非民贸县亦可将留地方的25%的增值税返还企业。对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免征3年农林特产税;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暂免征收所得税。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建市场,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场管理费可予以减免。同时,要加大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杜绝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允许供销合作社经营(除小麦、水稻、玉米外)小杂粮。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承办扶贫开发项目,有利于扶贫到村到户,扩大覆盖面。农建委(扶贫办)要与供销合作社采取试点的办法,由供销合作社作为承贷承还主体,把国家的扶贫政策和资金直接、有效地落实到千家万户,真正做到投放一笔扶贫资金,富裕一方人民群众。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承包“四荒”和农村剩余土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三、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搞好社属企业改制工作
在改革中必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做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要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对社有企业中的优势企业和直接为农服务的企业,在理事会确保控股权的前提下,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集团,组建联合体,实行连锁经营,也可以实行改组、兼并、托管等作法。对净资产极少,包袱较重,效益较差的社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偏、小、微、亏”的社属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或拍卖出售,但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无视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一卖了之”。
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体制与机制上,全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接轨。

四、逐步创造条件,把基层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体现者,是供销合作社的前沿阵地。首先要对现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重组和调整。对那些困难重重、资不抵债、丧失服务功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章和有关法规,实行解散、破产。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建立实力和服务功能比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明晰产权,重新认定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尽快实现社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对于破产的社属企业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应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程。地处城市的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连接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网点设施,创办城市消费合作社。

五、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服务,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对于供销合作社在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再就业工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积极予以解决。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供销合作社除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对社有资产监管外,还负有对直属企业、下级联社、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行业管理责任。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选好管好经营者,不参与所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社有资产出资人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不再向所办企业和下级联社提取管理费。市县供销合作社人员一般控制在10人以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整顿规范社有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关于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可按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农民股、居民股可转为投资股,职工股可转为风险抵押金或股本金,难以转化的社员股金,要有计划地办理退股,具体整顿方案报各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整顿和规范社员股金工作完成之前,一律不再吸纳新的股金,不准新办独立的股金服务机构,原有的股金服务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存贷款业务。今后吸收的社员股金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七、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国务院已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核查机构,对供销合作社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挂帐和1998年8月31日以前的棉花政策性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挂帐停息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核实后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供销合作社要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及其原因,不得更改帐目。违者,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在对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问题没有清理、核查处理之前,不能简单地拍卖或强行划走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以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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