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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6-10
  • 【生效日期】1999-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川委办〔1999〕37号)

1994年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试点工作突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镇域经济稳步发展。试点小城镇乡镇企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税收完成总额年均递增20%以上。二是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平稳推进,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区面积平均扩大了一半以上。三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100元左右。四是农村经济结构逐步调整,非农产业比重达到70%以上,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城镇化水平达到29%。五是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小城镇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试点镇经济发展缺乏特色,经济结构没有得到有效调整,没有形成支撑小城镇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些试点镇基础设施不够配套完善,小城镇的集聚功能不强;缺乏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试点优惠政策的推动建设步伐,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和繁荣,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泽民总书记去年在视察安徽农村工作时的讲话和朱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思路,也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五篇文章”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要建立健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省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继续做好联系镇的工作,同时实行市、地、州、县(市、区)主要领导联系试点镇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搞好服务和扶持,努力开创小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大经济建设力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优势。各试点镇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开辟财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要按照各自的规划和发展类型,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面向市场,找准优势,推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形成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经济优势,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强化管理,抓好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民与小城镇、大市场紧密地连接起来,把一批各具经济特色的小城镇逐步建成农村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三、积极鼓励并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有效、有序流动,增强小城镇的人口集聚功能。要鼓励和引导农民用原有的宅基地,通过土地整理后还耕向小城镇规划的生活区范围集中。对小城镇新建居住生活小区,由试点镇按项目上报审批后,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鼓励进镇农民在试点镇经商、办企业,在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对农民进镇建房(厂房、住房)用地,可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农民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银行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行试点镇财政倾斜政策,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增强小城镇的经济活力。县(市、区)确定试点镇财政政策时,在完成目标任务后,要体现对试点镇的扶持。对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川委发〔1997〕33号)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发展乡镇企业文件规定的企业,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出口企业,可按规定予以退税,并在退税计划上给予倾斜。对试点镇内个体、私营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应按规定建帐,由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镇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还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具备条件的,经县(含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试点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要绝大部分留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试点镇通过个体、集体、国有企业等经济实体多渠道集资,以民办、联办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的各类市场,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收费的办法,加快小城镇市场建设,促进以“市”兴镇。

五、要强化土地管理,完善试点镇的土地政策。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盘活存量,开发利用好已批征的土地。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试点镇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严格审批手续,由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重点安排。

六、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扶持力度,从1999年起,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资金300万元和小城镇建设补助费200万元。各市、地、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小城镇建设扶持资金、省建行、省农行安排的小城镇信贷资金,要继续保持一定规模,扶持小城镇建设,保证信贷资金落到实处。试点镇压制定小城镇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七、逐步探索建立省级试点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各市、地、州要选择1至2个条件较好的省级试点镇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对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及城镇居民试行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对困难群众实行救助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在小城镇生活、居住的稳定。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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