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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86号
  • 【发布日期】1999-06-08
  • 【生效日期】1999-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86号1999年6月8日)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实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起草和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配套规定和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其实现;
4.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5.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6.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及监察、监督机构;
7.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市长、县(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后组织实施;对于重大问题,必要时研究拟定立法文件,报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经授权代表政府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统计各类伤亡事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报;
7.负责本地区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惩建议;
8.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各工交、商贸企业及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工交、商贸企业和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计划、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和经费,并督促按期完成;
3.负责归口协调相关方面的安全工作(如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电信、航空、交通、铁路等部门安全工作的协调);
4.核发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实施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建筑施工、燃气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作业人员及城市燃气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在负责规划审批城市各类建筑、设施及场所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起草地方性有关规定;
2.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年检审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3.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核发及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事故处理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洪、防森林火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按照立法程序拟制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罚劳动安全方面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和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对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4.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参加并监督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消防、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上述有关专业和义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负责组织或指导道路交通、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事故及火灾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5.检审机动车辆,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发放车辆审验合格证及驾驶员证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6.对防火工作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指令书;
7.按市政府要求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8.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政府安排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交通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面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公路建设与管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公路建设及管理、道路运输行业、水面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治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政府要求管理的其他安全工作。
(七)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乡镇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地方性有关规定和标准;
2.负责制定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建立先进、高效、覆盖面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实施有力的控制与管理;
4.负责组织 乡镇企业法人及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素质;
5.全面管理乡镇企业职业安全、劳动卫生、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并在花炮、化工、建筑等重点企业中开展安全达标,示范企业等活动;
6.组织开展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协助企业治理事故隐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同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2.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九)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劳动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卫生标准的实施和预防、监督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治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向生产、加工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民用爆炸品、其他危险物品、受监察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单位、个人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严格把关;
2.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计划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规划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二)财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必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和报刊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对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有组织地进行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市和区县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十五)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管好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应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规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2.制定行业的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帮助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4.组织审查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验收;
5.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6.开发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
7.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安全管理培训;
8.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及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解放军驻市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及我市颁布的法规、规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保险行业应依法开展业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给予赔偿。

四、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企业必须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生产管理人员;
3.负责做好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安全可靠,企业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女工、未成年工要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6.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一时难于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7.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8.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监督。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积极参加事故预防和抢险工作。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奖励与惩处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1.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未积极进行治理,也未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监护措施的;
3.未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4.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5.未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监察的费用及其他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
6.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
7.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在安全工作上互相推诿扯皮的;
8.错误处理重大安全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犯有其他较严重错误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分别进行处理。调查处理中注意查清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对伤亡事故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或草率处理的;
4.应到事故现场,而无正当理由未到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四)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劳动安全监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或事故多发的,除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处理外,应给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3.有意拖延、隐瞒、私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4.出现事故苗头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并酌情处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错误决定技术问题而造成事故的,应给决定者以行政处分;
7.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下达。

六、其他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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