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温州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予以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