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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兵办发[1999]42号
  • 【发布日期】1999-05-06
  • 【生效日期】1999-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新兵办发〔1999〕42号)

各师(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八年在兵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师(局)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和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有31%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没有得到完全保障;一九九九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继续增加;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养老金的任务非常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落实“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兵团的工作要求和有关部署,一定要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尤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必须到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各师(局)要认真负责和安排好“两个确保”工作。要结合本师(局)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劳动部门要与财务、审计、组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共同把工作做好。

二、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兵团将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各师(局)要积极督促落实。经营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应全部由企业自筹到位。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各级财务必须兜底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财务已投入的资金可在兵团下拨的中央财政补助特困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中置换,并对等地投入到师(局)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上去。各师(局)要认真贯彻《 失业保险条例》,扩大覆盖面,强化征缴,失业保险收缴率不低于90%,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程序。要按照“建中心、进中心、保生活”的程序和已规定的工作运行措施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一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未建立工作制度的要建立,未按工作程序操作的一律要予以纠正;要规范下岗程序,职工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由领导一个说了算,要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透明度。企业在拟定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按隶属关系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对已经下岗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下岗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同时,要规范管理协议,并对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进行补签。三是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坚持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把握好下岗分流的节奏。职工的下岗要结合兵团实际和特点,根据各级财务承受能力,对下岗职工总量进行控制。四是各师(局)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检查督导,规范下岗职工审批、进中心签协议和发生活费的程序。

四、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解决好劳动关系调整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五、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是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出路。因此,今年各级要围绕着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市场、再就业”为重点开展工作。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兵党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措施,利用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兵团的任务和特点,从稳定职工队伍这个大局出发,统盘考虑,促进再就业。各师(局)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找准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开就业门路,完善就业政策,把经济增长和促进再就业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出规划,下达就业指标,拿出切实可行的硬性措施来。企业要集体组织下岗职工“退二进一”,到农场搞土地开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利用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好再就业工作。兵直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乌鲁木齐市的市场,集思广议,拓宽就业渠道,多层次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协调,使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用工信息发布,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在全兵团形成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今年各单位再就业率必须达到50%。

六、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包括场地、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兵、师财务解决。市场场地面积,各师(局)可掌握在200―300平方米。组织网络建设应根据兵团就业特点,建立兵、师、团三级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建设应按照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施纲要》做好规划,进行实施、规范服务。通过劳动力市场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用工信息,做好对下岗人员的职业介绍。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3年后未就业的转为失业,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企事业单位和团场职工。民政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积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八、做好宣传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宣传、共青团、工会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橱窗、板报等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兵团及本师(局)出台的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帮助下岗职工了解政策,要注重宣传自强自立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典型,增强下岗职工的信心,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知难而进,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服务机构要做好再就业培训,针对下岗职工的特点,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对于培训内容要做到实用、有效。不能盲目跟风,要有的放矢。要加强下岗职工创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避免由于培训内容脱离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受培训者学到新的劳动技能后,依然无法重新就业的情况。今年,再就业培训率必须达到60%。

九、千方百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事关兵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师(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集中财力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师(局)要立足自身财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因企业困难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时,可申请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基金结余时,师(局)财务要调整预算支出,注入足够的资金保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支出,从严控制“专控商品”购买。生产性建设的自筹资金也要量力而行,本着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进行安排。要紧缩财务支出,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要认真做好历年欠发养老金的补发工作。按照兵团2月3日补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不折不扣补发以往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各师(局)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前提下,要层层落实行政一把手责任制,据实按期圆满完成补发养老金工作任务。各师(局)要立足团场、企业和师(局)自身财力,尽力筹款解决补发。立足自身力量,竭尽全力,补发确有困难的师(局),兵团经审核确认,可设法帮助。

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基金的收缴工作。各师(局)要充分利用贯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契机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并积极采取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办法促进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亲自督促收缴,师(局)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落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师(局)1999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必须保证90%以上。要坚决清理企业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1997年底以前欠费今年要全部收回,1998年的欠费要收回50%,凡能够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绝不允许拖欠养老保险费。各师(局)对以往欠费企业的经济情况和补缴能力认真地分析研究,区别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限期清欠。对有能力补缴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予通报和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9月底前要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十一、完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兵团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要按国家“全额统筹、全额缴拨”的要求,进行完善,以发挥养老保险的互济作用。促进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师(局)统筹是兵团级统筹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师(局)级统筹,统筹一律按工资总额为统筹基数,减少统筹比例的分档数,加大师(局)级统筹的力度,通过统筹帮助困难企业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各师(局)1999年要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减少因企业发放形成的资金不到位或资金被挤占而不能按时足额地把养老金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现象。要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兵团国有企业要全面覆盖,兵团管辖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今年要覆盖50%以上,凡属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均要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十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对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正常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师(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纺织行业压锭减员提前退休、破产企业部分职工提前退休等),兵团直属单位的职工退休均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师(局)、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对违反政策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要适当减发。

十三、要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兵团对师(局)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再就业和离退休生活费发放以及资金的筹措,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各师(局)也要对所辖企业在执行政策,“两个确保”工作方面进行经常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各单位要按照兵团的要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以便兵团全面掌握了解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各单位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兵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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