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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办发[1999]17号
  • 【发布日期】1999-05-04
  • 【生效日期】199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鄂办发〔1999〕17号)

1999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近5.4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教育部教学〔1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清醒地看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比,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学生比例还很低,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实现湖北经济腾飞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毕业生就业工作,听取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汇报,并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199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原则是: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师范院校毕业生(不含委培、自费和自考助学班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从事教学工作;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县(市)或委培单位工作;普通高校的自费生和电大、函大普通班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工作。毕业生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择优录用进入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再根据情况选拔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系统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都要优先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
选拔录用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杜绝不正之风。

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要消除毕业生就业的种种障碍,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规定予以放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由省和市、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接收意见,学校列入就业计划,省里统一派遣,经县级以上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其户口、粮油关系可转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粮食部门,档案由签署接收意见的托管单位负责保管及转递。用人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连续计算工龄,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与在其他部门工作的毕业生同等对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提供方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鼓励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未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面向社会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毕业生了解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挑选毕业生提供快捷、准确、有效的服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都要严肃对待签订的就业合同及协议,对违反就业协议或合同者,按协议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六、积极吸纳本科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各地对接收本科以上毕业生要给予优惠政策。外省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在湖北工作且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有关市、州应积极接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抓住机遇,大力吸纳毕业研究生,以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对回到生源所在县(市)工作的国家计划内本科以上毕业生,当地政府要统一安排工作。到农、林、水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国发〔1989〕78号文件关于“带指标、带经费”的规定执行,其经费由市、州、县财政列支。按计划安排到38个山区县(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省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中央部委在鄂院校中湖北籍毕业生尽可能考虑本省需要留在湖北工作;师范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充实到本省教育战线从事教学工作;中师保送生毕业后回保送学校工作。高等学校非师范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从事教学工作,经过学校考核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接收。各地和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鄂政电〔1999〕1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集资费、上岗押金等费用。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艰苦地方去建功立业。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转变工作职能的大事来抓。要保证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费、场地、设施到位,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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