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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 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办[1999]7号
  • 【发布日期】1999-04-21
  • 【生效日期】199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 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
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99〕7号1999年4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

为了加强对我省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正确评价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根据《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我省试行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范围
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范围是省属及部分市属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本着积极、稳妥地原则推进,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企业的选择,既考虑行业结构,又照顾地域分布。初步确定首批派出稽察特派员试点企业共8家,即石家庄钢铁厂、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石油化工厂、沧州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化工集团公司。

二、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稽察特派员代表政府对被稽察企业行使监督权,对省政府负责。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以《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账,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形式和人员任职条件
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5人组成,稽察特派员1人,稽察特派员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每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先负责1家企业的稽察工作,待规范化运作后,再扩大到负责3-5家企业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稽察特派员由具有较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助理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每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4名助理,应分别具备财务、金融、审计、法律、组织人事、技术、企业管理等其中一个方面以上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文字能力。

五、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被稽察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需要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资料;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每半年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查帐结果,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
(四)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由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临时工作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公正、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六)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省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分别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经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与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七)省人事厅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呈报省政府审定。根据省政府对稽察报告的批复,对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事宜;其他企业由省人事厅按照省政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承办有关事宜。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对稽察报告的批复,分别对企业的财务、税务、资产、经营、法纪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置。
(八)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省政府专项报告。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设立省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不列入省政府序列,不定级别,由省人事厅领导。为便于工作,设副厅级秘书长一人,公署设处级规格的办公室,主任一正二副,另配工作人员3-5人,待机构改革时重新确认。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派出、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稽察特派员与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市县及有关方面专家、技术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稽察报告的综合分析,将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综合稽察特派员与有关部门的意见,呈报省政府;负责稽察特派员工作的综合调研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承办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稽察特派员人选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由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事厅考察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政府决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人选通过有关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由省人事厅考察确定并任免。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能连任。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四)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编制单列。
(五)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履行职责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由财政单列。
(六)建立稽察特派员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规定。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要严格遵守纪律,按照《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家人事部《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被稽察企业的要求
(一)被稽察企业必须支持和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严防企业在填报稽察基础材料时弄虚作假的通知》,认真如实地填报《稽察工作基础材料》,提供有关资料。
(二)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2、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3、向稽察特派员及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八、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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