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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邮电管理局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4-20
  • 【生效日期】1999-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邮电管理局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邮电管理局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

二、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固定、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培训;
(四)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于30日内报省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曾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而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五、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须向省公安厅办理申请登记,并经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六、“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制作、查阅和传播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信息。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活动;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活动;

七、“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网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电脑游戏;
(二)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身份证号码、上网时间等内容)进行必要的登记;
(三)不得以经营“网吧”为名,向消费者提供单机或者局域网游戏;
(四)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

九、“网吧”的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十、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知的其他行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者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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