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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 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34号
  • 【发布日期】1999-04-06
  • 【生效日期】1999-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 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
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9〕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速发展基础教育,是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科教兴新战略目标的关键。边远山区和牧区是我区发展基础教育,实施“两基”的薄弱点和难点,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是发展牧区教育的重要途径。加强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不仅会克服过去牧区教育“广种薄收”,学校多文盲也多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调整民族中小学教育的内部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加强学校教育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整个民族教育体系协调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办好牧区寄宿制中小学(以下简称牧寄制学校),发展牧区教育事业,振兴牧区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牧区教育必须贯彻集中办学为主,全日制和寄宿制为主的方针。
牧寄制学校是牧区基础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要加强对牧寄制学校的管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办好牧寄制学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树立“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制定优先、优惠的政策和措施,使牧寄制学校不断巩固、提高和发展。

第三条 依据《 义务教育法》和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牧寄制小学的任务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牧寄制学校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与单设的牧寄制初中和其它各类初中共同担负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任务。

第四条 牧寄制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当地培养经济建设服务人才,同时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牧寄制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在地、州、市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办学,县(市)、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县办并管理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乡办并管理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村办各类牧业教学点。牧寄制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学区各牧业教学点。

第六条 牧寄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立、撤消或其它变更,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牧寄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建立、撤销或其它变更,须经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教委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条 牧寄制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牧区各类学校领导的任命、聘用和变更,均须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牧寄制学校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类工作要定岗定责,做到岗位明、职责清,各司其职,尽职尽责。
学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考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考能(业务能力);考绩(学生成绩、差下生的转化、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或生产指标任务等);考勤(奠定制度、出勤等);通过考核决定奖惩。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第九条 牧寄制学校的规模以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牧寄制小学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初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小学班额均为40-50人。
牧寄制学校即为本牧业乡(场)的中心学校,一般每个牧业乡、场一所。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合理确定牧寄制学校的设置,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并根据自治区城镇农牧区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确定校舍建设的数量和标准。校园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内教学用房要保证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有条件的可按高标准配备。生活用房要保证有: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餐厅)、浴室、厕所等设施。另外,学校要做到大门、围墙、运动场地、勤工俭学基地等附属设施配套齐全。校园规划要合理、功能要明确,做到绿化、美化、净化、硬化。逐步配齐图书资料、教学仪器、体音美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电教语音设备、微机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后勤厨房电气用具及生活用车等。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牧寄制学校的正常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
各级政府要将牧寄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的基建计划,逐步达到自治区校舍建设标准要求。
加大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以牧为主的县乡所征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牧寄制学校建设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提倡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增收节支,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牧寄制小学、初中设立人民助学金,其标准每生每月不低于25元,按在校学生的50%划拨给学校。资金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筹措。
人民助学金要按照“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精神,合理使用,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十三条 牧寄制学校后勤工作,要建立比较完善和稳定的管理机制及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定岗定责,实行责任奖惩制度。
后勤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克己奉公,以校为家,树立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的思想。

第十四条 牧寄制学校平均50名就餐学生配备一名炊事员。小学三年级以上每30名住校生,三年级以下每20-25名住校生配备一名保育员。每所牧寄制学校配备一名卫生保健员。
上述人员采取聘用的办法解决。
聘用人员在校期间享受职工的一切政治待遇。学校要尽可能地改善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炊事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炊事员必须体检合格,有一定的烹饪技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遵守校纪,履行炊事工作职责。
保育员应身体健康,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卫生习惯,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遵守校纪,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卫生健康知识的女青年。
卫生保健员应具备初级以上医疗保健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堂财务及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公布食堂帐目。严格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监督,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贪污盗窃,严禁自拿或用食堂东西请客送礼。
学生食堂要定食谱,使饭菜多样化,节假日改善伙食,不断提高饭菜质量,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 食品卫生法》。不得为学生提供腐烂变质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餐具。努力学习烹饪技术,使饭菜干净卫生,味美可口,对就餐学生态度和蔼、热情、公平、周到。

第十八条 保育员要向学生进行卫生保健和集体生活常识的教育,定期进行学生个人卫生、宿舍卫生检查。帮助学生养成爱整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互助友爱的思想,提高学生生活自理的能力,使学生宿舍文明、友爱、安全、整洁。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员应认真执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常向学生进行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指导全校卫生工作,建立学生卫生健康档案。要坚持预防为主,每学期为学生检查一次身体,预防和减少疾病。要防止医疗责任事故,合理使用医疗费用,严格药品管理。

第二十条 要十分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中毒、防火、防冻、防盗及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边远农村和山区寄宿制学校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根据本规定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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