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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89号
  • 【发布日期】1999-04-06
  • 【生效日期】1999-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云政发〔1999〕89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公平农牧业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在楚雄、大理、临沧、迪庆四个地州进行开征牧业税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凡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羊。

三、税率: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具体规定为:每年每头(匹、峰)牛、马、驴、骡、骆驼征收5元,奶牛每年每头征收15元,羊每年每只征收1.5元。

四、征收: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律征收现金。应税牲畜数量登记日期和征收牧业税的日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必须向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收购当年应税未税牲畜,由收购方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减免: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配种站种畜;
(三)耕畜、役畜,由征收机关按户核定减免头数,每户最多不超过3头。
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推广优良种畜的,对其应征税额减征30%。
因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以及生产生活困难,纳税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适当给予减免税。

六、对外运外销牲畜实行“云南省牲畜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运证”)制度,具体由省地方税务局另文规定。应税牲畜外运,需到起运地征收机关凭完税证办理“外运证”。经查验,没有“外运证”的,一律由收购外运方按运输数量和规定税额缴纳当年的牧业税。

七、牧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票证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八、为保证牧业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征收机关从牧业税中提取10%的征收经费,具体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九、各试点地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十、除大理、楚雄、迪庆、临沧四个地州外,其他地、州、市要求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各试点地州要加强对开征牧业税试点工作的领导,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执行税收征管政策,正确处理好征纳关系,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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