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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68号
  • 【发布日期】1999-03-29
  • 【生效日期】1999-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三、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本科层次以上的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学校在提出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地区上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用人单位的需要。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1999年各地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要继续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可能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除了签定协议书所必须的手续外,不得再搞层层审批。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五、加大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情况,依次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研究提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教育部同意后进行试点。从1999年起,按照《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六、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管理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学校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一些行业性较强的院校的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以商请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安排,这部分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地方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上述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七、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好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下大力量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设备的投入力度,注重配备毕业生就业指导专业人员,并加强对现有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地方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仲裁。
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加快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工作,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重视发挥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我省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1999年,我省预计将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约62000人。其中,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研究生500人,本专科毕业生近19000人,中专毕业生近28000人;另外,还有国家指导性计划招收的自费、委培、电大及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5000余人。毕业生总数比去年增加近10000人,是我省历史上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
今年,丰富的毕业生资源,给用人单位创造了引进人才,储备人才,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的机遇。近年来我省加大了投资规模,加快了发展速度,需要补充相当数量的专门人才,给我省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新的需求。以高素质人才为前提的知识经济已初见端倪,必将加剧我省各行业对人才的竞争。这些都是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利条件。但从1998年全国毕业生就业情况看,至98年12月底,各省市自治区平均就业率仅为70-80%,我省较好,也只有90%。近年来,我省毕业生需求量逐年萎缩,1997年供需比为1∶0.85,1998年为1∶0.8,预计1999年需求情况仍将递减,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第一,传统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从学历层次、学科专业、生源分布、地区和行业等各方面来看,供求不平衡矛盾进一步加剧;第二,今年,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将有步骤地推开,国有大中型企业减员增效战略进入攻坚阶段,对毕业生的需求明显减少。同时,由于下岗人员需要再就业,也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第三,各地受财政收入、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的限制,接收毕业生数量有较大的萎缩。同时,基层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越来越少。1998年,有四分之三的毕业生安排到了地州,其中又有一半到了乡及乡以下工作,相当一部分县还积压了一部分毕业生;第四,毕业生的择业观与用人单位的选才观仍有较大差距。

二、对策措施
针对今年就业形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学〔1999〕2号文件精神,确保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要从我省生产力发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这一基本省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宏观调控,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要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一)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用人单位一定要解放思想,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上,打破条条框框和用人上的陈旧观念和做法,尽可能多地吸纳、储备人才,增强发展后劲,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择业机会。
第一,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过程中,必须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结合起来,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人员。要积极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实体去就业。凡志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实体就业的统配毕业生,可允许其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国家一次性列入就业计划予以派遣。其身份、工龄、工资定级、职称评定、落粮落户、档案管理、劳动保险等有关问题,仍按云人发〔1997〕8号、云教字〔1998〕004号、云人发〔1997〕7号办理。凡开办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给毕业生办理上述保险,确保毕业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待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当前我省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大举措,各校和各地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广大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去建功立业。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去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改善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今年,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减员分流将逐步推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及省人事厅关于“新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及其它减员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国家指令性、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的就业”的精神,各类空编较多的事业单位,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人员。初步考虑对文化层次不合理的县乡机关允许在编制内及减员后补充所需毕业生。特殊部门、特殊情况的机关允许少量补充毕业生。毕业生进入机关的考录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要求在生源地自主创业的统配毕业生,地方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政府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粮户、档案等转回家庭所在地。各级政府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1998〕19号)精神,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毕业生就业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云南省人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市场对毕业生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加快市场的建设,各职能部门和学校要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选才提供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服务。
第一,发挥市场对毕业生配置的主体作用。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尽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机会。今年,仍然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暨“双向选择”会,校际联办的工科类、综合类、师资类等多种专业市场。有条件的地州、行业和学校也应举办相应的就业市场。
第二,在加快就业市场建设的同时,应注意加强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支持和鼓励广大毕业生参与市场竞争,又要看到市场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政策、法规、经济、行政指导等宏观调控手段的研究和实施,从而保证一些基础行业和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要,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和顺利安置。在今年的工作中,对优秀毕业生、双亲下岗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在安置工作中,要有切实措施,给予优先推荐、优先安排。
第三,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要求全省各高校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尽快实现与教育部全国毕业生信息网联网,同时实现与全国就业信息网联网的目标;也可和云南人才市场、中国南方、北方和北京人才市场等国内有影响的人才网络联网,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广阔的选才、择业渠道,并做到需求信息与人才资源的公开、公平,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保证必要的投入和人员配备,做到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派遣、接收和安置工作
各大中专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澳门回归、’98抗洪胜利、’99世博会等有利契机,因势利导,从正面引导毕业生树立具有时代特点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多种形式地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广大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把个人理想同国家前途结合起来。各大中专学校要把就业指导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在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心理服务的同时,增强毕业生竞争择业、艰苦创业的意识,潜移默化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从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的高度出发,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置、上岗培训工作,同时,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各地州市(县)要有一名主要领导来主管此项工作,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组织、财政、公安、粮食、编制、民族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是教育、人事、劳动、计划、组织等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和计划编制工作。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申和明确以下政策和做法:
(一)对统招统分的本专科毕业生(含并轨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鼓励教育部部属院校、通过“211工程”预审的院校的云南生源毕业生回省内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统招统分的中专毕业生(含并轨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和生源地就业;
定向、委培等性质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协议和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须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人事部门不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到地州市及所在县市(迪庆、怒江州除外)所属事业单位就业的计划内自费中专生,原则上不安排干部指标;
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央直属单位,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等,必须保证60%以上的专业毕业生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积极引进或留住这些高层次人才,按照教育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定向或委培(自费)毕业研究生外,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省级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本科5%、专科3%、中专2%内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严格执行评选办法和比例,经群众评议并张榜公布,充分体现公正性,切实保证质量,优秀毕业生由省教委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含自费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四)为了确保地州市对较高层次毕业生的急需,今年对省内高等学校逆向就业的毕业生,将按学校及专业科类下达宏观调控比例。符合支边照顾的家庭子女、家迁照顾及到重点单位、部队就业的毕业生,不受比例控制。
(五)继续执行“三鼓励、三优先”的激励政策。即:鼓励和引导广大毕业生到缺乏人才的老、少、边、穷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艰苦行业,乡镇企业去建功立业;鼓励和动员广大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去施展才干;鼓励非师范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教育工作,对这些毕业生,优先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优先予以审批派遣,优先保证品学兼优毕业生上岗。对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六)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各学校要有组织的开展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和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双选”过程中,必须使用教育部和省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派遣统一使用教育部和省教委印制的《报到证》。
(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不到定向和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性,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有关收费的标准、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意见若无不妥,请连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一并批转全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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