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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 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政办[1999]21号
  • 【发布日期】1999-02-02
  • 【生效日期】1999-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 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
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1999年2月2日武政办〔199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文)精神,支持中央、省、市属在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单位)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利进一步改善在汉科教文卫单位职工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教文卫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问题,采取优先安排计划,简化手续等有效措施,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其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计划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土地局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总规模优先予以安排。

三、对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执行下列政策:
(一)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仍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申请用地变更登记,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科教文卫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应在符合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的条件下,在教学、科研等业务区外,避免占用绿化、活动场地,结合现有居住用地统筹规划建设,所建成的住房应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三)建设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成立住宅合作社,按照住宅合作社模式实行规范化建设管理;

四、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贷款。

五、对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的,其职工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六、科教文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在房改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按《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并按我市房改货币化的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科教文卫单位经规划部门核准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但未能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按规定参加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并交纳住房公积金,经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批准集资建房的,可按地段等级,按每亩3-7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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