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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11号
  • 【发布日期】1999-01-31
  • 【生效日期】1999-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的通知

(津政发〔1999〕11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不断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城市环境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大力开展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市环境秩序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治,有些脏乱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与中央对天津城市定位的要求很不相称,广大群众要求治理的呼声十分强烈,采取强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已经刻不容缓。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极为重视,在去年加大治理力度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动员,全民动手,标本兼治,下大力量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在拆除违法建筑、清理违章占道、整顿交通秩序、治理大气污染和搞好城乡结合部管理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根治市区脏乱问题。1999年是综合整治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以迎接建国50周年为契机,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大搞环境卫生等重点战役,以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新面貌进入21世纪。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整治道路环境秩序。以治乱为重点,制定标准,进行综合治理。严禁新建各类棚亭,依法清理各类违章占道,禁止商店外溢和摊贩乱摆乱卖,有步骤地取缔马路餐桌、马路作坊、马路仓库。整顿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车和停放秩序。150条主干道路和21片窗口繁华地区,要拆除所有占道经营性棚亭,规范、调整各类公益和管理性棚亭,高标准创建50条精神文明示范路。
(二)彻底清理居民区环境。坚决拆除违法建筑、违章棚亭。彻底清除楼间甬道的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消灭脏乱死角。按规划完善小区配套设施,使居民区的环境达到路平、灯亮、草绿、地净。
(三)全面整顿农贸市场。要坚决实施“建厅退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利用闲置的空地、厂房和拆除危陋平房建设封闭式农贸市场。今后新建居民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非占路的农贸市场设施。要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清除市场内的洗头房、小餐馆等不符合“菜篮子、米袋子”范围的经营项目,推行法人责任制。
(四)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专项治理。拆除外环线进市路口两侧的违法建筑、违章棚亭,清除垃圾杂土。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清理非法聚集点,取缔各类非法加工点,迁移废品收购和储存点,清整入市口周边环境卫生。
(五)高标准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清除堆放在市区内的工程杂土和生活垃圾,真正落实垃圾日产日清,保持道路经常干净整洁,恢复重点道路水洗作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双气”居民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加强对煤烟、汽车尾气排放和施工扬尘污染的治理。采取有力措施治理“白色污染”源。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七)清整规范市容街景。拆除违法、过期、破旧及长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环线内禁止新设立挑式大型广告,停止审批路牌式广告。认真规范商业门脸、单位牌匾、各种路标和指示牌。必须严格禁止沿街底层住宅开门脸,文明示范路已开门脸的,要逐步恢复并使街景达到和谐美观。分批整新市区主干道路沿街建筑。建设高品位夜景灯光景点。
(八)严格保护风貌建筑。风貌建筑保护区域内禁止破墙开门脸,已破坏原貌的要尽快恢复,开办市场的要逐步迁移。分期分批整清整五大道、一宫等地区的风貌建筑,首先重点搞好睦南道两侧风貌建筑的清整试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这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集中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推动。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市有关部门也要把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投入主要精力抓。
(二)理顺体制。实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区街管理城市的职能作用,真正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今年召开全市街道工作会议,深化区街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强化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服务社区的职能。
(三)转换机制。城市环境管理逐步实行一支队伍综合执法,1999年上半年先在河西区、和平区、塘沽区、大港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必须高质量、高素质、高起步,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四)完善设施。对居民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建设,要本着“新建不欠账、老账尽快还”的原则狠抓落实。要下力量组织好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机动车停车场、厅式农贸市场等城市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的落实,严格新建居民区的竣工验收,配套设施不齐的要责令限期完成。
(五)健全法制。抓紧完善城市环境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尽快颁布有关市容环境、道路交通、农贸市场、风貌建筑管理等一批政府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严格管理。尽快实现城市环境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区域、岗勤、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划定责任区域和责任路段,落实“定岗定员定责”的全天候、全方位长效管理措施。
(七)实行监察。在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中,各级干部都要秉公办事,率先垂范。在审批、治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监察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对个别徇私舞弊、影响治理工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八)着手研究区划。尽快着手研究制定调整城乡结合部地区区划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基层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要广泛搞好宣传发动。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宣传教育先行,通过行政组织和新闻媒介等各种渠道,广泛进行社会宣传发动。要把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认清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发动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都来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要认真搞好调整研究。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和市有关部门一定要注意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首先是1999年的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政策,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办事处管理城市、服务社区的职能作用,认真完成各项综合治理任务。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相在工作,各驻区单位要服从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力参与,形成条块合力。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委会真正把群众动员起来,下力量搞好居民区的清整工作。
(四)开展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竞赛活动。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竞赛活动。要把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这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大力宣传,促进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确保实现预定的目标。
有农业的区和五县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参照以上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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