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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1-30
  • 【生效日期】1999-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9年1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 行选。

第三条 补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一 人,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 但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如代表对所提候选人的某些基本情况不 清楚,大会秘书处应协助提供。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的候选人于提名截止 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 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如果代表不能 写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七条 大会选举划分十三个选区,主席台上一个选区,主席台下十二个选区。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二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设监票人二十六 人,石家庄、保定代表团在本团代表中各推荐三人,其余十个代表团各推荐二人。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 监督。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审核签字 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 效,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 票。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模糊部分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如果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不能确定当选人 时,主席团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

选举最多进行两次。

第十三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和宣布。

第十四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 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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