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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1-20
  • 【生效日期】1999-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

(1999年1月2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及国家发展计委、建设部针对个别省、市高速公路、桥梁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此为鉴,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省建委对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
(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立项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业管理责任。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政管理责任。
(五)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项目管理责任。
(六)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和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工作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达到工程招投标率100%,工程质量受监率100%,工程质量和产品合格率100%。今后,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除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地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二、严把设计质量关
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都必须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承担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不准转让图签、图章,不准无证设计,不准挂靠设计,不准越级设计,不准无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审定,由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工程设计必须按规范进行,实行方案比选、优化。严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不得以方案代替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三、严格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生产和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生产出合格产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使用经质量认证和检测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不准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准以低质量冒充高质量,不准以低标号代替高标号。
省政府责成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建材总会、省冶金厅等部门,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钢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凡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对于在建材、设备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项目业主的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办事
全省所有建设项目业主(包括开发商)必须按照《 建筑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要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保证资金按合同规定时间到位,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需要。绝不搞大轰大嗡,绝不搞“豆腐渣工程”、“三边工程”和“胡子工程”。
各级政府限额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工程交易活动,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自家人“一条龙”作业。对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整顿监理队伍,强化资质管理
全省所有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新建或开发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严格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并结合年审全面清理。监理企业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其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从业人数必须与资质等级相符。凡达不到的必须降级,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吊销监理资质。
承担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配齐工程需要的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施工、监理经历及实践经验。监理工作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落实到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一道工序。对关键工序、部位实行旁站监理。绝不允许无资质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绝不允许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要逐步实行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的无限责任。
全省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监理企业和施工、勘察、设计、开发、装饰装修等单位的资质证是建筑市场的唯一准入证,必须严格审批。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质审批权限为部、省两级的规定,即:一级(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和发证,二级(乙级)以下各种资质由省建委(包括建设部委托的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和发证。全省任何地区均无权审批和发证,省级其他部门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质证明。
对省外、境外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理企业和施工、勘察、设计、开发、装饰装修等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建委统一注册,进行资质、资格审查。
在对全省监理企业进行清理的同时,也要对施工、勘察、设计、开发、装饰装修等单位进行资质复查、清理。

六、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各级政府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100%实行公开招标。要本着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确定标底,防止不合理的压级压价。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开发、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绝不允许肢解发包工程,绝不允许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任何个人、单位、部门都不准违背程序,干预或插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已开工而未经招标的项目,要进行检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开发单位,必须进行调换。
重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要创名牌、产精品。对于获设计优秀奖、天府杯奖、鲁班奖、A级信誉的单位,应在招投标中给予加分,使其优先承担重点建设任务。

七、严厉查处层层转包和挂靠承包的行为
要严格规范工程的发包承包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工程的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项目业主同意,且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国家和省上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都不准利用职权,指使高资质单位将中标的工程转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证书的队伍施工。绝不允许无证施工,绝不允许越级施工,绝不允许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对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停止投标、降级、吊销资质等处罚。
严禁挂靠承包行为。任何政府部门不得接受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开发单位的挂靠;任何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开发单位,不得借政府部门的名义承揽工程;否则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该政府部门和挂靠单位负全部责任。任何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开发单位,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不得接受低资质或无资质证书单位的挂靠,已挂靠的,必须立即脱钩;否则取消其资质证书并通报全省。

八、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必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现场的各岗位必须配齐相应的技术人员,并落实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关键岗位的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设计单位要派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九、按照合理工期,科学组织施工
建设、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按照合理工期,科学地组织管理。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每一道工序上下的衔接,规范要求的技术间歇必须满足。绝不允许盲目地抢工期,粗制滥造,绝不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献礼工程”、“报喜工程”。

十、加强政府对质量的监督管理
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用户难以对其质量直接监督、鉴定。因此,所有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政府监督。
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省和各地、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实施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并对其负责。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工程的质量监督。由省建委负责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抓紧贯彻上述十条规定,认真落到实处,并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各建设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要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同时,对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质量管理的好典型,要及时宣传、通报表扬。
各地、各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于3月中旬书面报省建委。省建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并将全省检查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今后,全省要按照上述十条规定,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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