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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31
  • 【生效日期】1998-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1998〕9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政府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定为4500万元,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临时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支出。
(二)解决中心城市粮油价格发生特大波动时,市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价格,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粮食或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用途。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临时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按照市级储备数量,参照中央专储、省级储备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市级储备粮油增加或抛售时,由市级粮食储备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增加(或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粮食储备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三)市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形成的价差收入(抵顶差价支出后)要专项上交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市级粮食企业储备费用,由各有关粮食储备企业按季申报,逐级审核。市级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区县级企业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按季拨付粮食企业。各级粮食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粮油统计报表。

第六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当年所结余资金滚动使用,始终保持规定规模。

第八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粮食、审计、物价和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防止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第九条 加强库存粮油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市级储备粮油计划由市粮食储备管理机构、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并与企业签订代储合同。要建立市级储备粮油和周转粮油定期检查制度,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油、定购粮等周转粮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经联合批准,私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要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终决算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五县和临潼、阎良两区财政局及农业发展银行县区支行要按月编制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在次月6日前上报市财政局。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县两区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县区支行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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