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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92号
  • 【发布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1998-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

(1998年12月30日甘政发〔1998〕9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启动市场,扩大需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省政府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我省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包括公路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公路建设不仅能解决交通运输瓶颈,改变交通运输长期滞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扩大内需,促进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积极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我省公路建设任务。

二、制定建设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公路网规划的要求,1998-2002年,我省重点建设连云港至霍尔果斯(GZ45)国家东西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牛背至猩猩峡段和丹东至拉萨(GZ25)国家南北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刘寨柯至享堂段车流密度较大的兰州市附近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以及符合我省公路网规划“两纵两横”中其它车流密度较大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时注意进一步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达深度。具体任务是:到2002年建设(成)高速公路270公里,一级公路400公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450公里,二级公路1800公里,县乡道路1500公里,形成以兰州为中心,高等级公路畅通发达,乡乡通公路,村村通机耕道路的交通网络。

三、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公路建设速度
要采取措施,尽快扭转一些项目前期工作相对滞后的局面。勘测设计要优先加快重点路段的设计进度,同时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征地拆迁由地(市)县政府包干完成,并在时间上适度超前,不能延误公路开工日期;项目审批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但手续要简化,速度要加快。对近期计划新开工项目要集中力量逐个突破,确保按期开工。其他项目应统一考虑,分轻重缓急,明确工作进度。

四、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要严格防止赶急图快,不求质量,降低标准的错误倾向。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的“四项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和低成本。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要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审批和招投标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坚决杜绝非法分包、转包;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对履约差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严肃查处,直至清退出场。

五、实行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定额包干的办法
凡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采取省上定额补偿,沿线地市县包干完成的办法。即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作为行政责任目标,由地(市)县政府根据高等级公路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由省上实行定额补偿,地(市)县政府包干使用。定额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用旱地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5倍补偿;征用弃耕地,可按邻近同等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鱼塘、草原、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补偿标准的下线执行。
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产值,无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8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菜地、园地为每亩9000元,水浇地为每亩6500元,川旱地为每亩4000元,山旱地为每亩2000元。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优惠。
2.凡划拨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按每亩40元缴付土地管理费。
3.高等级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用地,应与被借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借用期间,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
4.公路改、扩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的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5.全民所有制单位应积极支持高等级公路建设,其建筑物、电力、电讯、管道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由交通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6.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房屋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7.与高等级公路或其通道、涵洞相衔接的农路和水渠,采用民办公助办法,每延米补助10元,但不征地,由当地乡村自修、自用、自养。

六、高等级公路建设应多用闲置土地,尽量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甘肃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标准按规定下线执行。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要积极提供服务,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各项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及时上报。为了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速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即可报批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等项准备工作。

八、适当提高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扩大公路建设资金规模。增加部分和原征收的养路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已开征的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70%)以及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每人公里增加1分钱合并,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九、调整现有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增加部分予以集中,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上述两项费用的提高和调整比例,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为了统一协调兰州过境段公路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国道312线兰州过境段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建委、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省交通厅、兰州市人民政府、武威地区行署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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