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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25
  • 【生效日期】1998-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
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并填写《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供婴儿户口复制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或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按照以上规定及程序办理,要求随其他抚养人落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报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送养他人并要求随养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养父母双方户口簿、《收养证》,到婴儿养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二、关于夫妻分居落户政策的问题
配偶居住农村,身体有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申请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结婚证、个人申请、双方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应出具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双方户口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连续居住时间从办理暂住登记时间算起。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的问题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申请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双方户口复制件、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及程序办理。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四、开展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经对全省六个地级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管理水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在晋城市开展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属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晋城市公安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精神和本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包括投资数额、实业规模及购买商品房的面积)和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审定后实施。
试点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分前期准备、部署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大体为一年左右,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省公安厅将进行检查验收。

五、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精神,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太原、大同二市落户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户口政策调整是国家继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决策,也是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紧调查研究,做好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严格工作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各地在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对符合规定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条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以及借办户口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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