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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价格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43号
  • 【发布日期】1998-12-22
  • 【生效日期】1998-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价格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价格问题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43号1998年12月22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价格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价格问题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

省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各地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按顺价销售粮食的有关规定,有效地遏止了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卖粮的现象,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反映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偏低,影响了当前的粮食收购,不利于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二是以1997年、1998年的粮食购进价为基础加权平均计算的顺价销售价格高于市价,不利于当前的粮食销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议和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粮食收购价格问题。今年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是根据去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和当时的粮食市场行情,经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5省区政府协商衔接后制定的,同时5省区政府已初步商定,明年3月份召开1999年度的粮食价格衔接会,具体衔接1999年度的粮食收购价格。根据上述情况,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不再作调整,目前保护价格偏低的问题,由各地采取以下办法来解决:一是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粮食收购实行优质优价的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购得进、销得出、有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优质稻的收购价格,尽量把市场优质粮食与普通粮食的差价让给农民;二是参照邻省做法,经地市粮食部门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收购价格的等级差价可由1元提高至2元;三是地方财力比较雄厚的地市县,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在现行保护价基础上每50公斤再加价1至2元收购。具体实施由各地自行决策。

二、关于顺价销售价格问题。鉴于周边省份已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陆续改按当年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顺价销售价格,我们建议参照周边省的办法,相应调整我省顺价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即: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以按1997年和1998年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可以按当年的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顺价销售价格销售1994年以前的陈粮;个别目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方,也可以按1998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顺价销售价格销售当年的新粮,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随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自行研究确定。但按当年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顺价销售价格销售的粮食,其数量不得超过当年的实际收购数量。同时,不论采取哪种办法,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再出现新的亏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最低限价基础上,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多销粮食,并逐步摊低以前年度的库存粮食成本。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价格,除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监督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三、关于粮食收购问题。鉴于今年粮食收购时间延长,各地要坚持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和超标准扣水扣杂,严禁收“人情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其它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收购网点少的要适当增设收购网点,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行上门收购;要尽量延长收粮时间,缩短结算时间,避免农民交粮等候时间过长。要加大收购市场管理力度,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掌握粮源。各地粮食、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坚决措施,整顿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重点清查私营粮食加工厂的粮源,严禁私营加工厂直接或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同时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运销,促进正常粮食流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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