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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关井压产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03
  • 【生效日期】1998-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关井压产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关井压产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3日内政办发〔1998〕55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矿:
199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在《内蒙古政报》1998年第11期刊发)。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推动煤矿关井压产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几项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闭、停产整顿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工作范围
(一)关闭1997年1月1日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二)关闭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三)关闭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发展的各类小煤矿,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停产整顿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凡在1999年2月底前仍未能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其它事宜
(一)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为其换发或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全区各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煤炭供销部门不得购销其所产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为其供电,其它单位不予转供电;金融机构不予为其开设帐户或提供贷款;火工品供应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产品。
(三)对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年度关井压产计划任务的盟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该地区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增补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自治区煤炭并井压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调整自治区煤炭关井压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成员,组长由自治区主席云布龙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云公民、主席助理易智峻、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高守尧、地矿厅厅长韩云彬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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