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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道路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8]150号
  • 【发布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1998-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道路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道路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桂政办发〔1998〕15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交通厅、土地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起,用2年时间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目前我区各地、市、县正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的通知》(桂办发〔1998〕54号)要求,采取自力更生、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等办法,集中力量进行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鉴于村级道路工程建设用地数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项目用地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村级道路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等科学论证工作,尽快确定用地范围,测绘用地图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村级道路工程建设的土地征用或调整承包责任地工作。因村级道路用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规划方案作相应调整,保证村级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三、凡属村级道路建设项目均视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并按规定报批。村级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列入1999年用地计划,由各地区、地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998年12月前把辖区内村级道路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整理完毕并上报审批。严禁借村级道路工程建设名义,搭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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