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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发[1998]25号
  • 【发布日期】1998-11-24
  • 【生效日期】199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云发〔1998〕25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发展目标重点领域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宗旨,从面向二十一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切实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立足省情,优化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人才、资金、技术、信息支撑;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经科教、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和技工(农)贸紧密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充分发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骨干作用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高起点引进技术和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争取跨越式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地,大企业(集团)为中坚,中小企业为基础,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能动性的聚合力量;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具有云南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指导原则。
--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新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和资金市场,强化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推动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我省技术优势,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智力,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跨越。
--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大中型企业现有的资金、人才和产业优势,加快高新技术向支柱产业、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的渗透,促进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优势,又要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走从小到大、滚动发展的道路。
--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原则。强化市场导向、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发挥优势、注重实效,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市场竞争能力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3.发展目标。到2005年,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较大突破,以昆明为中心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初步形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云南的先导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重大进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7年的4.2%提高到1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的3.3%提高到12%,培育出一批年产值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到2010年,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昆明及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群基本形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云南经济发展的新兴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2%,培育出一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4.重点领域。2010年以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是:现代生物技术及医药产业、新材料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环保产业和机光电一体化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行业是:农业、医药、矿产、化工、旅游、烟草、机械和建材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
5.实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制度。凡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并颁发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可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6.实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考核制度。对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由认定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委员会实行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继续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项目),收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停止其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工商、税收和土地的扶持政策
7.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可折价作为股本和注册资金,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8.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3-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批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10.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转让股份的,按分红或转让股份的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3.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权分配中,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让收益。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4.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排审批,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15.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加大投融资力度
16.组建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并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
鼓励和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17.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产权交易,优先做好符合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产权交易的推荐工作。
18.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对原有设备在综合折旧基础上可提高1-2个百分点。
19.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每年安排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的10%。

五、切实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20.充分发挥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从事高新技术引进消化、研究开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作用。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安排的研究与发展(R&D)投入,应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为主,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软科学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21.切实发挥省内已建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作用,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高起点的建设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扶持一批重点研究开发基地。按照国家组织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统一部署,与中国科学院等共建“西南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化保护研究基地”。
22.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免其产权收购费,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制合作。
23.对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审;对实行产学研结合、打破隶属关系和院校所界限联合攻关竞标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24.要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好全省高新技术科业发展计划。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助。
25.我省实施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设备、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省内高新技术及产品,并提供优惠的金融买方信贷,以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6.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参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以上的费用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技术进步等措施。
27.积极稳步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坚持高新技术同常规技术相结合,在广泛应用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技术成果的基础上,依靠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步伐,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逐步使我省农业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实现质的飞跃。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扶持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研究开发农业高新技术,兴办和发展高新技术农业企业。
28.鼓励、扶持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对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以及进行新产品开发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积极给予支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享受本决定的优惠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建立的各类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也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
29.围绕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有选择地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3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海外和省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滇落户(含农业户口),不受指标限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解决好其子女入学(园)和住房、户口等问题。
31.对我省急需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住房问题,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安排专款给予购房补贴。
32.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重奖。
33.经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工程系列中的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4.鼓励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各类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自愿并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可带薪或留职留薪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3年期满可办理辞职手续,也可回原单位工作,其中原来是国家公务员的免予公务员录用考试。

八、扩大高新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35.从1998年起,省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省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等与国内外名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省院省校科技合作、教育合作和人才培训与引进合作。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和推进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研究与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6.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省合资、独资,带资金、带项目入股,领办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入境、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延误。银行要优先给予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三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可不受内销比例的限制。
37.鼓励我省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到省外或境外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孵化,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兴办海外企业。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境手续,核定适当人数,给予办理1-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38.对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向国家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九、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3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区、带动传统产业改造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州、市要积极支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经批准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4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在授权和批准的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一区多园”、“一区多制”的管理模式。
41.从1999年起,5年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继续留在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省属企业上缴的地税部分,由省级财政返回开发区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
4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1999年起列入所在地、州、市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建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
43.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快创办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留学生科技园的建设。创办大学科技园的原则为:将昆明地区高等学校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昆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昆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地方性法规
44.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努力学习高新技术知识,充分认识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不断提高全民科技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合力。
45.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真正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职能作用。
4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科协、学术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宣传,努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47.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使高新技术产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48.省统计、科技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的统计范畴,按年度公布统计结果。
49.省计划、经贸、科技、教育、财政、卫生、外经贸、外事、农业、林业、乡镇企业、金融、工商、税务、建设、土地、人事、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地、州、市应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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