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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8]115号
  • 【发布日期】1998-11-20
  • 【生效日期】1998-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黔府办发〔1998〕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防止设备物资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同时扩大内需,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管理,招标采购”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省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除有特殊要求外)。

二、凡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或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品项目或自产设备外,均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局(简称招标局)组织招标。

三、招标的原则:对需进行全国范围内招投标的,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本省企业;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或供应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外招标机构代理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接受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并与省招标局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招标。中标单位凭具招标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项目签订经济合同。省内能生产并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被省外单位中标,省外中标单位需按中标价交纳2%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

四、列入国家、省重点的建设项目采用承包单位包工包料建设方式的,其设备、物资采购也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进行管理。

五、省内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中,明确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内容报采购办公室。在下达开工计划时,应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单位按采购办公室确定的方式采购。建设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及时向采购办公室报送项目设备和材料清单。

六、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工作的监察力度,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规采购的要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计委、经委、财政、金融投资等部门要从资金上严格把关,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拨款和贷款。

七、省招标局在负责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为建设单位和企业搞好优质服务,做好招标工作。招标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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