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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09
  • 【生效日期】1998-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71号1998年11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8号文件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省直各有关单位和金融部门也都对照文件进行了自查。从检查和自查情况看,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政策大部分得到了落实。其中关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的政策,省一级扶持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投入政策,有关工商、土地、农转非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等落实较好。关于“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有关政策,地市、县财政部门从可用财力中拿出1%扶持乡镇企业的政策,乡镇企业新增税金的48%和农业税附加的5%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政策,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入的政策,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政策,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策等,各地、市、县之间落实的力度和效果差距较大,落实较好的约占30%,落实一般的占40%,落实不好的占30%;个别条款如允许乡镇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向金融部门做抵押、免收劳动力调配管理费等政策普遍执行得不好。为了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决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加快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乡镇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为乡镇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各级领导要抓好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政策落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协调和综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申报审批程序,落实好“先征后返”政策
(一)对于具备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有关乡镇企业,由企业填写申报审批表,附纳税缴款书或复印件,交当地乡企、税务部门和乡财政所(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批复后,由当地财政兑现这一政策。
(二)符合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乡镇企业,申报时应附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新办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证明不是“翻牌”企业、转产企业)。
2、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需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3、其它符合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企业,在上报同时,也要相应出具足以说明具备享受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每年上半年终了,兑现一次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由乡镇财政直接办理返还,列其他支出类有关款项;属于县或县以上财政收入的,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通过专项支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兑现税收返还政策,每半年结清一次。
每年终了一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和手续,兑现结清上年度的“先征后返”政策。

三、对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实行封闭贷款。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提供封闭贷款。
(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当前市场供不应求。产品产销率和销售回款率在95%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净利润率10%以上。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污染环境。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信用观念好,法人代表素质好。整个企业有望扭亏。
5、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并保证以封闭贷款产品的部分利润归还企业的老贷款本息。
(二)对封闭贷款的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结算帐户;封闭贷款只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根据销售合同以销定贷,根据销货款回款期约定贷款期限;开户行派专人对封闭贷款的使用、产品核算、贷款结算实行跟踪管理;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企业申报,开户行考察论证,逐级上报,省行批准的审批程序。
(三)积极搞好信贷服务。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和产品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办理未到期承兑汇票贴现和出口产品信用证质押贷款服务。

四、进一步落实乡镇企业申报贷款抵押担保政策。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 商业银行法》、《 经济合同法》、《 担保法》等有关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以可变现固定财产作抵押申请使用贷款。

五、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7〕8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各级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力管理费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乡镇企业劳动力管理费;公路两侧乡镇企业在公路两侧临时占用公路控制区和公路用地开设道口、占用公路用地的,其公路用地占用费收取标准一律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黑交〔1991〕72号、黑财综字〔1991〕4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收取(每平方米每天0.5元),收取时间截止到2000年年底,对今年遭受洪水灾害的灾区乡镇企业,重点扶持和特别贫困的乡镇企业,经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免交公路用地占用费,免交时间截止到1999年年底;对特殊困难的乡镇企业,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贴费可分3次收取,即申请用电时收贴费总额的1/3,送电前收1/3,用电一年内再收余下的1/3。哈尔滨供电区内的乡镇企业申请用电,只要用电地址不在市区内(超过市区公路0公里远)的,不交纳电缆贴费。由物价部门牵头,对乡镇企业负担情况定期进行调查清理,实行乡镇企业交费和负担登记卡制度,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逐步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

六、加快建立各级政府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这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尽快起草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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