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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8]97号
  • 【发布日期】1998-11-06
  • 【生效日期】1998-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183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1998〕78号),市粮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人行昆明市分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工商行昆明市分行、农行昆明市分行制定了《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管好国家储备粮、搞活经营,面向市场,保证粮食收储资金的“封闭运行”,现结合我市粮食流通企业的实际,提出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2、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3、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粮油加工、饲料加工、粮油零售业和跨行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加工工业等)。
(二)企业分开
1、已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然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县(市)区粮食收储企业和市属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现仍与收储业务实行统一核算的,必须与原收储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新组建的附营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由同级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商业银行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粮食收储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及时接受划转业务,不得拖延或拒绝接受。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划分出来的附营企业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二、有关的扶持政策
(一)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粮食科研所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纳入社保统筹。对1998年3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财政按实际人数给予定额补贴。
(二)对减员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发给基本生活费;对自愿与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安置费。基本生活费和安置费发放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安置费进入企业管理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弥补。
(三)对市粮油食品公司居民口粮的人口管理业务,每年由市财政定额补贴15万元。对市粮食科研所的在职人员,在三年过渡期内每年由市财政补贴10万元,三年以后实现自负盈亏。
(四)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分别按销售收入的1-2%和0.15-1%在税前提取流动资金和网点仓库建设资金。流动资金、网点仓库建设资金提取后,增加“国家资本金”。
(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业务接待费”中据实列支一定数额的促销费。
(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调整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经批准,可将1997年底以前财政借给的技改资金实行“贷改投”,转增“国家资本金”。
(七)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和扶持资金,帮助粮食企业实行政企分开、转轨变型。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
粮食收储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我市国有粮食流通企业经济基础薄弱,收储企业负担沉重,附营业务起步晚,缺乏必要的自有资金,实行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有一定的难度。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税务部门要在政策上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积极开展附营业务,企业附营业务经营资金不足的,各商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做好产权划转工作,市、县级财政要继续给予资金方面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并帮助粮食企业解决划转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粮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市工行、市农行负责解释。

昆明市计划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粮食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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