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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170号
  • 【发布日期】1998-11-05
  • 【生效日期】199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青政办〔1998〕170号)

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肃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金融“三乱”是国务院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认真对待,高度重视。省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各地搞好此项工作。整顿工作结束后,省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省政府。

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

当前,我省金融运行基本平稳,秩序良好,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金融风险和金融法制观念淡薄,仍然存在着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采取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从事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存贷款和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活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必须予以清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金融“三乱”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整顿“三乱”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规划,统一部署,谨慎操作,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既要彻底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247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理金融“三乱”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对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进行清理。要组织、协调好清理清退各类非法金融债权债务工作,对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银行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

三、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现在至1998年底,为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10日,为清偿债务阶段;第三阶段:1999年3月10日至5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务于1999年5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由省人行汇总后统一报告省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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