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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04
  • 【生效日期】1998-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84号1998年11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目前已进入冬季,灾民安置场所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加,防火问题十分突出。为保证灾区安置场所的消防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灾民安置场所的消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当地救灾整体工作当中,统筹安排,全面考虑,在进行规划布局、安装电气线路、搭建砌筑临时建筑时,消除易致灾的不安全因素,防止遗留火灾隐患。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使消防工作与抗灾自救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抗灾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不受火灾的危害和侵扰。

二、要建立预防火灾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各灾民集中安置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灾区基层乡镇(街道)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消防工作,有灾民安置任务的村(屯)至少要设立一名专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工作,每一个地窨子集中安置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安置场所都要落实防火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灾民安置场所的辖区派出所必须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片干警必须经常深入安置场所,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承担安置工作的单位要通过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印发灾民防火须知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要组织集中安置场所的受灾群众学习防、灭火的基本常识、讲解在新的居住环境下应注意的防火问题,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

四、要在灾民集中安置场所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成立消防安全联防队,开展自检、互检、抽检,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别是在用火用电大量增加的入冬初期,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挨家挨户的检查,加强夜间巡逻,防止因烧炕、压火等情况造成阴燃失火。对灾民越冬居住的地窨子、板房等要防止烟囱滋火和发生火烧联营火灾;对村镇中小学和临时教学场所要保证用火用电安全及良好的疏散条件,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保证灾区校舍和师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五、要为灾民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按灾民户数的比例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配备沙箱、铁锹等简易器材,使初期火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扑救。

六、要加强灾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受灾地区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定期派出警力,加强对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声音行为。要及时了解灾区抗灾自求期间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放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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