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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 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8]35号
  • 【发布日期】1998-11-02
  • 【生效日期】1998-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 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
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1998〕35号1998年11月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

组建和发展一批重点企业集团,是调整我省经济结构,增强我省经济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重点企业集团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集团入选制度
(一)根据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重点企业集团入选制度。列入发展规划的省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集团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在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年实现利税在1亿元以上(含2000年能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建立了科技开发中心;
2.主导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明显高于省内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属于国家或者名牌产品;
3.重点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其全资、控股企业之间要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子公司的组建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4.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素质优良、经营能力强、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强烈的市场开拓和竞争意识;
5.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能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增长。
(二)省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名单,须经省体改委、省计委和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确定。

二、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集团的增资减债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按照资产的实际来源确定重点企业集团的真实出资人,按照国有资产两级管理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落实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资人的增资减债责任。
(四)加大对重点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注入。
1.继续做好贷改投工作。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申请将国家“拨改贷”资金和1989年以后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本息余额转为中央对重点企业集团投入的国有资本金。二是将重点企业集团的省“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省投入的国有资本金。
2.搞好国有股留利工作。重点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地方国有股红利,在“九五”期间,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在企业集团使用,作为国家投资,转作资本公积金。
3.重点企业集团占用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现价值在扣除已交纳的税、费和各种补偿费后的剩余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为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金;重点企业集团转让存量国有土地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缴纳相应税费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留在企业集团,以增补国有资本金。
(五)进一步发育和规范资本市场,加大重点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力度。一是优先推荐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发行股票和安排债券的发行计划,鼓励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并购或进行技术改造为目的发行股票和债券。二是引导设立投资基金,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对重点企业集团进行参股控股。
(六)落实好重点企业集团内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与主办银行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停息挂帐、冲销或者其他形式落实债务承担责任;鼓励企业之间采取参股的形式,按照一定比例把原来的债权转换为股权。

三、发展和完善主办银行制度,鼓励开展银企合作
(七)鼓励省级各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各地市行与重点企业集团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鼓励主办银行优先保证重点企业集团流动资金的需要,对于市场前景好、比较效益高的重点产品,银行可以采取封闭式的贷款管理办法,实行新老贷款分开,支持重申重点产品生产;重点企业集团要按照银企合作协议,在银行贷款的使用、资金帐户、业务往来等方面接受银行监督。
(八)鼓励主办银行为促进重点企业集团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提供出口信贷服务;鼓励主办银行为重点企业集团扩大产品的国内市场和省内市场占有率提供分期付款、抵押担保等消费信贷服务。
(九)支持重点企业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和申办财务公司。鼓励主办银行加强与重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联系,促进财务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办银行可以对财务公司融通资金提供便利,支持财务公司提供消费信贷服务。

四、适当下放项目投资审批权,提高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投资功能
(十)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营性项目,可以由重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立项,并按项目性质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登记备案:
1.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范围的;
2.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
3.能源、原材料供应、运输等条件能自行解决或自行平衡的;
4.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
(十一)重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有关文件应当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登记备案。

五、鼓励重点企业集团积极对外兼并扩张
(十二)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号)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的内容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鼓励重点企业集团通过对外兼并扩张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点。对符合破产或兼并条件的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集团提出的兼并收购方案经省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报经国家批准,优先列入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被兼并的困难企业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带入兼并方继续享受。
(十四)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之间实行强强联合,开展合作,增强整体竞争力;鼓励重点企业集团跨出省界,与其他省市的企业进行兼并联合;积极为省外、境外、国外的大企业集团与我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兼并联合创造条件。
(十五)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在成员内部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母公司要制定好集团的发展战略,做好统一规划工作。重点企业集团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优化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优势互补,密切成员之间的有机联系,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六、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
(十六)积极为重点企业集团直接、间接利用外资创造良好条件。一是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硬环境;二是要大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三是积极创造条件,促成外资金融机构到我省开展金融业务,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四是争取国家优先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项目。
(十七)进一步增强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对外经济贸易职能,优先支持母公司申请从事与本集团相关同类产品和配套产品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对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可单独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帮助重点企业集团落实出口信贷;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贸易代理制度;努力向外经贸部申请,争取赋予我省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劳务承包和设备安装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展销,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十八)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办法。简化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

七、支持企业集团加强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
(十九)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科技开发中心;提高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及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十)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科研院所整体转入到重点企业集团,加速应用性研究开发,开发有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院所在一定期限内,维持原来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
(二十一)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允许重点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八、切实减轻重点企业集团的负担
(二十二)严格国家和省两级收费制度,整顿清理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规章、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有明文规定之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公布对重点企业集团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向重点企业集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三)减轻重点企业集团的社会负担。重点企业集团可根据地区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把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从企业逐步分离出去。对条件具备的后勤服务单位,改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可改为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有的可待条件具备后逐步移交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移交条件不具备的中小学校应继续办好,当地教育部门要给予帮助,并根据企业办学情况酌情返还教育费附加。

九、加强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
(二十四)使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落实重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按照《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由有关授权监督机构派出监督,组成监事会。
(二十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具有出资人职能的部门要定期对重申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财产经营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省经贸委、省计委、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考核情况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不再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二十六)重点企业集团要健全集团内部的财会制度及资本营运的审计和监督制度,提高资本营运效率。重点企业集团应每季度向具有出资人职能的部门、监督机构、省级统计部门如实报送资本营运汇总报表。

十、解释
(二十七)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措施的重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是指集团母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十八)本文件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体改委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税方面的政策,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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