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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第53号
  • 【发布日期】1998-10-30
  • 【生效日期】1998-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购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在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及小河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年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从事木材经营或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年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木材市场由工商、林业部门合署办公,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运输或途经贵阳市的木竹材,木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林产品,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第七条 从木材市场运出的木材由林政管理员填发省内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户的木材进入市场时,应将木材运输证交林政管理员查验登记并作为木材出场时填发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木材市场的木材销往省外的,凭林政管理员填发的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表到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禁止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原木。木材加工场地的木材必须来源合法。木材成品、半成品运出时,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能起运。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按《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和省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贵州省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名录


一、原条、原木、坑木、电杆、脚手杆、车立柱、椽材,枕木、板枋等各种锯材,楠竹、木制品半成品;

二、旧房木料、树蔸、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大宗竹制成品半成品、杂竹,商品柴炭;

三、树皮、油桐籽(含桐油)、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木耳、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等应纳林业费金的林副产品;

四、松香(含松节油)运输按林业部规定办理。
注:上列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是指省内自产资源,外省木材及林产品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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