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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 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8]135号
  • 【发布日期】1998-10-22
  • 【生效日期】1998-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 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
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桂政办发〔1998〕1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规定,各地、市、县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由财政部驻广西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负责审批。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省设置,撤销地市一级的财政监察专员组。为了保证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财政部驻我区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负责审批各地、市、县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事宜作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原由财政部驻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审批改为由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批。

二、各地、市、县国税部门按月将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填制“提退手续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送相关税收“入库税金明细表月报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YB06)”各一份,于次月10-15日内由地、市国税部门统一上报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原财政部驻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退税印鉴一律作废,改换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鉴。人民银行国库凭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意见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方能退付。

四、国税部门在提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中仍然执行桂政发〔1997〕55号文件的规定,不得扩大提退范围和比例,严格申报程序和审批退库手续,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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