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8号)
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所辖范围。
(2)白云区自黄石路以南范围。
(3)黄埔区自石化路以西范围。
二、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须经市建委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五、县级市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东沙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定,如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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