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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61号
  • 【发布日期】1998-09-30
  • 【生效日期】1998-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的决定

(1998年9月30日甘政发〔1998〕61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停止长江、黄河上中游天然林采伐,全力搞好生态建设的要求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我省立即停止对国有天然林采伐的通知,现就我省停止采伐国有天然林作如下决定:

一、立即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
从1998年10月1日起,我省白龙江、洮河、小陇山、子午岭、关山、康南、岷江、太子山、大夏河、连城等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并关闭林区和林缘地区的所有木材交易市场。各地、州、市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现有市场木材异地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山收购木材。上述林区依据1998年省林业厅下达的商品材生产计划所采伐的木材,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凭证运出林区。从1999年起,不再下达天然林的采伐生产计划。

二、搞好现有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后,各林区要及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对现有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上来。当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由各级政府负责,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行动,坚决防止和有效打击借停采之机可能出现的突击采伐、偷砍盗运、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州、市要尽快编制所属国有停采天然林的林业局(场)的森林管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逐级报审,抓紧组织实施。

三、搞好转产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后,国有林区建设与发展面临的新任务,对现有林业职工重新作出合理安排,切实搞好转产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国有林区现有职工,主要转向天然林的保护和营林生产,变“砍树人为植树人”。白龙江等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森工企业,要整建制转产转移一部分人员,异地从事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沙漠综合治理和种、养、加及其他二、三产开发,有关地、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各林区劳动力重新组合配置后,确实难以安置的职工,要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要全部纳入社会统筹。

四、加强国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国有林业局(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负全责,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出问题。领导干部要及时深入林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狠抓落实。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各项配套政策和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战略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教育林业企业干部职工和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切实搞好森林管护和造林工作,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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