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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6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30
  • 【生效日期】1998-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8年9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摩托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凡我市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的摩托车车主除办理迁出手续外,不再办理摩托车牌照,同时停止办理上述摩托车区间过户和迁入手续。

第六条 现有以上地区号牌摩托车的车主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及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市政界内通行牌照,其他区、县(市)的摩托车不予办理。
无市政界内通行牌照的摩托车不准在市政界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有市政界内通行牌照的摩托车使用年限从注册之日起为十年,已经注册十年的摩托车不予办理市政界内通行牌照。以后凡达到使用年限的,收回市政界内通行牌照。

第八条 摩托车使用期间,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一经发现强制办理。

第九条 市公安局可根据本市交通的需要,在市内主要区域或道路设定禁行区域及禁行路。

第十条 在道路单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靠最右边车道行驶;或按指定车道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处驾驶员30元罚款;违反第六条二款规定的,除处驾驶员30元罚款外,滞留车辆限驶七天。

第十二条 摩托车的行驶、装载、停放,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的驾驶员按《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妨碍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处罚违章行为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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