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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18号
  • 【发布日期】1998-09-16
  • 【生效日期】1998-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8〕18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个体私营经济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发展领域(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不限制规模数量,不限制经营方式。
2、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与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平等对待,做到企业登记平等、税收管理平等、规费标准平等、金融贷款平等、市场准入平等、部门服务平等。
3、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突出重点,扶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高、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把我省私营经济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投资兴办实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参与开发经营。
5、鼓励私营企业依法从事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征地、收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6、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产品销售、出售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尤其是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对纳入“菜篮子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7、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或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在其投资经营收益期前,除收取土地、水面等资源使用(承包)费外,免征免收一切费用。对其生产的农产品,从有收入的当年开始免征1--3年农业特产税。
8、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办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9、鼓励私营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展高科技产业。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政策等方面,私营企业与国有科研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10、鼓励私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省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私营企业开发的经省科委认定的科技新产品投产后,可享受给予国有企业的同等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1、鼓励私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其直接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12、鼓励私营企业采取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组建私营高科技企业。新组建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13、鼓励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合资、合股经营,成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在承包、租赁期内,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增量部分,在一定期限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返还。
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私营企业兼并、购买小型或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且兼并、购买方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可以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再就业工程。私营企业参与再就业工程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有关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5、鼓励私营企业发展规模经济,重点扶持一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年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促进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16、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且科技含量高的私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经省科委组织专家认定的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私营科技企业,在贷款、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17、鼓励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股或依法组建公私合作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实施企业兼并、联合、收购,形成产业优势和行业优势。
鼓励私营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资产的合并、兼并、转让等途径,将产品关联度强的企业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凡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展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18、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可以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国有企业协作开展对外贸易。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争取自营进出口权。
鼓励私营企业集团到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外开办的企业回湖南投资办企业或对其母公司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9、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申请通过公司上市等社会募集的办法筹集资金。
20、鼓励有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大型私营企业申请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有关银行应给予支持。
2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或收回;因建设确需拆迁的,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安置;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水、电、路、通信和小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22、金融部门应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以及还贷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样可以实行贷款倾斜。
2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到私营企业就业。
建立和健全私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档案管理制度。私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凡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规定的,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体评定办法由省人事厅制定。私营企业科技人员的档案可以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参与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由当地总工会统一组织。
24、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应认真受理,严肃查处。
2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和人身权,对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6、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落实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27、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工商联等民间商会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爱国、守法、敬业的经营观念。
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等组织,发挥其引导、管理、监督、教育的作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投资、纳税、经营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引导私营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平等参与竞争。
29、各级政府应将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私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单位职工转岗到私营企业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障统筹的,退休时工龄连续计算;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0、各级工商、公安、财政、税务、劳动、城建、国土等部门应清理和调整现行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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