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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 【发布日期】1998-09-03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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