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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 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发[1998]14号
  • 【发布日期】1998-09-02
  • 【生效日期】1998-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 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
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发〔1998〕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为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要求和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刻认识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村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利于促进村务公开,促进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原则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辖范围不变的原则。撤销管理区办事处后,原则上在管理区(即原生产大队)范围设立村民委员会,在自然村(或原生产队)范围设立村民小组。个别管理区因规模过大,或者存在村界等矛盾确需调整管理范围,分设村民委员会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乡镇和县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权属关系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基层组织的建设。在设立村民委员会时,不要打乱现有经济架构,不要改变集体经济权属关系,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要结合改制工作,对管理区的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由村民委员会接管。分设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区所属的集体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要合理分配给各分设的村民委员会。
(三)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我省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为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为保持农村工作的连续性,对原管理区办事处素质较好、能力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干部,要依照法定程序引导群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争取管理区办事处大多数干部能够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民委员会。

三、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步骤和做法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今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制订工作方案,认真部署,进行动员。(二)试点阶段,10月份至今年底。各市、县(区)选择一、两个乡镇进行试点,每个乡镇也要搞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打下基础。(三)全面铺开阶段,明年春节前后至明年6月底。全省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统一于上半年完成。(四)检查验收阶段,明年下半年进行。在各市、县(区)自查基础上,省将组织抽查验收,同时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为了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稳妥而有步骤地进行,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宣传发动工作。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人大农委、省政府农办、省民政厅编印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印发各地。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节目,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改制的意义、要求和做法,做到家喻户晓,为改制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制订周密的改制方案。各市、县(区)要尽快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管理区办事处的干部状况、经济状况以及管理区办事处的管辖现状。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区)要制订总体规划,特别是要制订以点带面、分期分批、逐步铺开的具体方案。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市、县要分别组织县、镇(乡)干部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领会改制工作的要求和做法,培育改制工作骨干。
(四)做好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关键是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务必精心组织。要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能力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成功。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和工作任务确定。要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酝酿推荐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依法由本村村民提名。村民小组长候选人可由村民推荐或村民委员会推荐。要注意推荐村党支部领导成员经过民主选举进入村民委员会,实行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可同步进行。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应当先推选村民代表,然后进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选举工作要严格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使选举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民主。
(五)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村民委员会的培训工作。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完成后,各县、镇(乡)党委、政府要及时帮助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迅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同时,要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要制订全省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方案,编印培训教材;县(市、区)和乡镇要制订培训计划,由县(市、区)、镇(乡)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党校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每届村委会班子选举产生后,一年内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7天。

四、加强对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不能只是简单地换牌子。在改制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实行民主选举,保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强化民主监督,促进村务公开,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为加强对我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广东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全省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由高祀仁同志任组长,欧广源、刘凤仪、张凯同志任副组长,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从组织上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县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精心部署,要深入基层,加强检查督促,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镇(乡)党委、政府要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县和镇(乡)抽调一批思想作风好、有政策理论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村指导和组织改制工作,保证改起制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
在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管理区改制前,党支部任期届满的,应当首先进行党支部换届,然后才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
各地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坚决杜绝贿选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防止宗族、宗派和农村恶势力的干扰。对干扰、破坏改制工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制裁。同时,要防止一些地方乘机大吃大喝或私分集体财物,造成集体财产流失。
没有撤改任务的县(市、县),要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各市、县撤销管理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完成后,要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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